第一,将外购的产品用于应酬,进项税额确实需要转出。根据中国的增值税法规,企业将外购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职工福利、交际应酬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第二,对于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一次性支付3年利息的30万,当年期调整时确实需要调增20万。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除金融企业以外,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如果您一次性支付了3年的利息30万,而当年期调整时只能扣除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那么就需要调增20万。 至于外购产品用于捐赠的问题,确实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时可以将捐赠视同销售。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用于接待客户、拓展业务等而发生的费用,其限额是根据企业当期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在计算这个限额时,不能将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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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外购的用于集体福利,用于对外捐赠 或用于交际,都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为何这题对外用于应酬的产品,他算业务招待费的时候另外利润基础上加了50万?不就是外购的用于应酬也要视同销售?又视 同销售,又进项税额转出。不是用于捐赠的才会在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你视同销售了,不是应该确认销项了吗?怎么又进行转出?头晕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外捐赠或交际应酬,都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为了避免重复交税。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要转出。 而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外捐赠或交际应酬时,该批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国家还没有征收过增值税,为确保税收公平,以及反避税的需要,需要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是啊,老师,我记忆里面也是这样的。外购的用于个人/集体要进项税额转出,而自产委托加工的用于集体个人/或对外捐赠 /应酬都是要视同销售的。但这个题目,您帮我看看。为何这个招待费,既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算业务招待费的时候,这个外购的货物也算了收入50万?这不矛盾吗?要么就是进项税额转出,要么视同销售。怎么同一笔业务,可以转出又可以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的计算中,确实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同时出现。 首先,关于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如果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或集体消费,比如用于员工食堂、员工福利等,那么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需要转出。 其次,关于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如果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用于员工食堂、员工福利等,那么该笔货物需要视同销售。 至于您提到的题目中既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又计算了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一些特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可能被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同时也需要将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因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务上通常被视为一种非正常支出,如果将其列入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则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将该笔招待费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以避免将其列入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
那老师,这种外购用于招待的,既进项抵不了,还要确认销项,同时做的费用业务招待费还有部分要涉及调增。。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是要这样操作的
对了,他这个视同销售,是调表不调账吧。只有自产的用于内部员工,就直接是账上做收入结转成本吧。而这种外购用于个人/集体和捐赠以及交际的,都账上只按成本来做吧。
嗯 按成本来做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