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具体的问题是什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选项C) (2)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①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选项B) ②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 ③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师(1)看不明白为什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不是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了吗? 还有(2)担保合同都无效了呀
老师:这个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是不是可以理解就是三种情况下,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1.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2.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一起签名的 3.双方约定了承担责任的份额的。
关于一般保证合同承担保证份额的问题。 假如一般保证合同,3位保证人甲乙丙共同保证,但没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也已经破产没有钱了。 那么问题①是不是默认3个保证人各承担3分之1保证责任? 问题②债权人是不是可以向其中一位保证人甲请求其承担全部100%份额的保证责任? 问题③保证人甲承担完100%的保证责任之后,那么多承担的三分之二保证责任找谁追偿?是可以找乙丙各追偿3分之1,还是找债务人追偿100%的全部保证责任(可债务人已经破产没钱了),还是找乙丙当中的一人去追偿3分之2??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老师,这句话,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什么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谢谢老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B.按份共有人一律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D.按份共有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无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均属于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 B,D 【知识点】共有 问题:E选项,为啥没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协议可以约定份额吗?那就不是共同共有了?
居民个人来自境外所得应补缴的税款为什么是用来自该国的可抵免限额减去在该国已缴纳的税款,而不是用我国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去在该国已缴纳的税款?
老师,你好!想问一下,外账的库存表,本期出库总金额可以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填写吗?还是要用期初总金额加上本期入库总金额除以期初数量加上入库数量,得出本期出库单价,然后用本期出库数量乘以单价,得出本期出库总金额?那个比较合理?
高新企业对人工费、材料费占比有没有要求?
增加的办税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啥区别?
到一家新公司上班可以补缴社保吗?
老师,我们单位是4月份新参保单位。上个月由于我这边办理参保比较晚,只缴纳了4月份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我今天又申报缴纳了4月份的养老,工伤,5月份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我们公司是5月份发放4月份工资。请问我这边是要在工资表里只先代扣4月份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还是说5月份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也在4月份工资里先扣了?我主要是不清楚,一般社保是当月缴纳当月的社保,而大多公司是当月发放上月工资。
已经失业一年了,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吗
老师,只有工伤保险是单位承担吗?请问个人承担的需要从工资里面扣除的社保,是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吗?
年度汇算清缴的A105050表的工资薪金支出的中的税收金额应该取个税系统的2月至次年1月申报工资吗?还是不能这样用,求教应该怎么取数
你好,老师,我们之前是小规模,然后,4月中旬,会计提交了升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从3.1开始生效。我在4月申报的时候,申报了一个1.1到3.31的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又申报了一个3.1到3.31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然后都申报完毕了。今天开始申报4月份增值税,怎么主页面没有,在进入查看纳税信息,除了个人所得税是月报,其他的全部都是季报,这个是咋回事啊
共同担保内部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里面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是什么比例?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个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假设有两个担保人A和B,他们都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债务总额为 T,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担保人追偿。 假设A和B都只能追偿回来部分债务,分别为 a 和 b。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未约定分担份额,那么担保人之间应当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这个比例通常是按照他们的担保额来确定的。 所以,A和B应当按照他们各自担保的金额来分担不能追偿的部分。 用数学公式表示,我们可以得到: 1.如果 a %2B b < T,那么 A 和 B 分别承担 (T - a - b)/2 的损失。 2.如果 a %2B b >= T,那么 A 和 B 不需要再分担损失,因为至少有一个担保人已经承担了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