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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2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根据债法理论,该出卖人回收义务属于(  )。 A.从给付义务 B.次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后合同义务 正确答案 : D 【知识点】债务的效力 答案解析 :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问题:尚未交还,合同未结束,为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呢? D选项

2023-11-16 10:4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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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0:48

根据债法理论,该出卖人回收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在《民法典》第625条规定的情形中,出卖人在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这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义务,因此属于后合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后合同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存在区别。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产生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后合同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为了实现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辅助性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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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法理论,该出卖人回收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在《民法典》第625条规定的情形中,出卖人在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这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义务,因此属于后合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后合同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存在区别。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产生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后合同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都是为了实现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辅助性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而负担的义务。
2023-11-16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4-07-29
C项,《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但是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不动产租赁,对于动产租赁并不适用。因为动产的变动性较大,如果仍然适用买卖不破规则,不利于物的流通。C项并未说明是不动产,故该选项正确。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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