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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预交增值税是在跨省的情况下需要预交,还是在跨市的情况下预交?

2023-12-28 12: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2-28 12:55

你好,跨地级市就是了就需要预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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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2:58

我们公司是石家庄市,那就是除了石家庄市就要预交了对吗?比如去了唐山市就要预交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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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3:00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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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4:44

预交的税款是不是钱到当地税务局那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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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4:45

是的,对的,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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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4:51

开数电票给客户纸质版的吗?还有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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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4:51

有纸质的也有电子的,电子的不需要盖章,纸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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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5:07

数电票项目名称就是合同签字的项目名称吗?建筑劳务公司税率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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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5:09

是的,对的,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3%,小规模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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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5:20

项目名称写建筑服务劳务费不是写项目名称对吧

项目名称写建筑服务劳务费不是写项目名称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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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5:21

这里不是写项目名称,这里就写劳务或者是建筑劳务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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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5:31

跨地(市)标志是不是说这个工程项目有没有跟公司在一个是,是就是在一个市呢,否就是没有在一个市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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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5:32

备注栏不用再写一边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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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5:32

你好,是的,项目所在地和你企业注册地。要跨地级市了。都属于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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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5:35

那衡水市是河北省地级市,我们注册地是石家庄,衡水项目是不是也得异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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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5:36

不好意思,我这个判断不了,你要是判断不了的话,你就问一下你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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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37 追问 2023-12-28 15:38

全电发票当月作废怎么处理,跨越做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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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8 15:40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页面点击【选择】,将选中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选择冲红原因,点击【提交】按钮。点击【去开红字发票】,跳转到红字发票开具界面,再点击 【开具发票】,完成红字发票开具。 跨月当月电子的都是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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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跨地级市就是了就需要预缴的
2023-12-28
同学你好 这个没有 需要开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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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哦哦
2020-08-10
你好,你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吗?
2020-11-12
你好 了解下: 1.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注意: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 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删除了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件同时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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