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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设备1 200 000元(不含增值税),该批设备当月已经发给乙公司。本年1月甲公司又向丙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取得销售额30 000元(不含增值税),丙公司当月已经接受该餐饮服务。甲公司对以上两种业务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的适用税率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均已结清并存入银行。该批设备在发出时,其控制权由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丙公司已经取得甲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控制权。 请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注:销售设备(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2024-01-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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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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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09:35

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44 444.44(1 200 000 / (1 %2B 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5 555.56(1 044 444.44 * 13%) 向丙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 659.07(30 000 / (1 %2B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40.93(27 659.07 * 6%)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实际成本) 贷:库存商品(根据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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