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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个体户雇佣残疾人工作,有没有税收优惠,个体户用不用给工人申报工资

2024-02-20 17:3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2-20 17:39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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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2-20 17:39

你看一下你有这个税种认定吗?没有税种认定的不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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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260 追问 2024-02-20 17:42

老师,麻烦你给我举个例子,怎么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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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2-20 17:46

A公司满足安置残疾人员的各项条件,2020年1月按规定安置了5名残疾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的规定,义乌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那么,其1月应退增值税额=5×1800×4=36000(元)。如果A公司1月已缴增值税税额小于36000元、不足退还,可以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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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260 追问 2024-02-20 17:49

知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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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2-20 17:51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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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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