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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高新企业政府补助,免征所得税对吗?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调减收入,对不,谢谢老师

2024-03-24 22:0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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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4 22:02

你好同学,如果金额不大建议作为征税收入。这样核算方便。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的成本也不允许列支。所以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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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如果金额不大建议作为征税收入。这样核算方便。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的成本也不允许列支。所以比较麻烦
2024-03-24
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
2023-03-20
你好,房地产公司享受了政府减半征收土地税,按减半之后实际缴纳的金额做计提,缴纳分录就是了。 而不是把减免的部分计入 营业外收入。
2023-05-07
您好,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4-04-09
你好 不需要啊,这个不需要调整的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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