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明细表扣除项目30来填写税收金额

去年的费用今年才拿到票,去年没有计提,做账做在2022年1月份,借: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汇算清缴这个以前年度调整损益要填在哪里?,
老师你好,公司有一笔22年4月份到24年3月份的房租合同,在此之前一直没有计提过,24年1月份账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这笔费用,那23年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笔费用应该记在哪里
老师你好,请问23年12月没有有费用成本票我入账,那么我24年的时候做分录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里了,那么我申报2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时,是申报调整后的数据1月入账23年费用成本后数据,还是就是23年12月报表数据?
老师,23年收到一笔22年的开服务费发票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坐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这个损益调整得数要填在哪里啊
企业有12月生产成本的发票做到24年1月份,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那么23年汇算清缴在哪个表哪个地方填这个数
保险公司赔了800 我们单位连工资和医药费承担了1500,用银行存款转账(工资400已经现金做了),现在怎么调平啊老师?分录怎么做 之前做的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800。
9月份的时候开错了两张发票20万的,但是由于7-9月份的发票开超了30万要全额交增值税,但是10.18红冲了那20万的的发票,10.26的时候已经交了增值税全额增值税,余额还有1559.68元,现在这个增值税怎么样才能平账?,税局说了不能退税,退不了
老师,全年工资总额累计超过6万,在汇算清缴时要补税,还是累计超过12万要补税?
9月份的时候开错了两张发票20万的,但是由于7-9月份的发票开超了30万要全额交增值税,但是10.18红冲了那20万的的发票,10.26的时候已经交了增值税全额增值税,余额还有1559.68元,现在这个增值税怎么样才能平账?
现在有个问题,采购拿钱买了原材料,并且给他报销了,然后现在发现票没开出来,然后催了之后,票给开在21年的1月份了,这个我要怎么做账啊。之前我是直接借:原材料,贷:银行存款。然后这个票再一月份才开进来。这种还需要做啥处理不。还是直接票贴在后面就行了
老师,施工项目发生人员伤情,甲方起诉我公司,我公司直接赔偿给甲方的款,甲方赔给伤者家属,这种情况,我公司这个赔付款是营业外支出吗?次年汇缴需要做纳税调增,是吗?像这种赔偿款,对方公司能给我公司开票吗?
老师您好,新增值税法出台后没有5%征收率了是吗?
公司有个客户,2025年的国际货运代理费是私户付款的,我们没有申报收入,金额2万,现在客户想要发票,公账付我们2万,私退回原来收的2万,开发票2万,请问这样可以的嘛
25年12月账做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设置了一年内,1-2年,2-3年,3年以上 21年2月出售的未收款,是不是属于4-5年之间 22年12月出售的未收款,到25年12月刚刚好3年,是属于2-3年,还是3年以上??
老师:问一下:公司报销的员工往返路费计入什么科目
那老师有23年电话费,我们电话费是计入工资的,也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年汇算清缴在哪个表哪个地方填这个数
你好,电话费的放到职工薪酬明细表。
之前23年没有计提
职工薪酬明细表实际金额税收金额里面增加。
因为23年没有计提,那账载金额总➕上那么数吗
账载金额不要加上,账载金额是你2023年计提的呀。
那我23年1月份发的22年12月份的工资我是不是在职工薪酬实际金额记减去呀
不要减去 汇算清缴之前发下去都要算进去
不是我财务软件1月发2022年的工资是不是在23年的汇算清缴里的实际发生额得减去
对的是的,这个不要算进去的。
那我在24年1月补提的工资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是不是在账载里得➕上
补计提的,工资发下去了,不加 是在实际金额和税收金额里面加上。
实际发生额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累计数吗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会算清剿,之前发下去的都算
老师A107010和A105030有啥区别
我应该填哪个表
105030这个只填写投资收益的,然后107010主营业务收入免税,加计扣除的
我看也有分红这个A107011用填吗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