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明细表扣除项目30来填写税收金额
去年的费用今年才拿到票,去年没有计提,做账做在2022年1月份,借: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汇算清缴这个以前年度调整损益要填在哪里?,
老师你好,公司有一笔22年4月份到24年3月份的房租合同,在此之前一直没有计提过,24年1月份账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这笔费用,那23年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笔费用应该记在哪里
老师你好,请问23年12月没有有费用成本票我入账,那么我24年的时候做分录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里了,那么我申报2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时,是申报调整后的数据1月入账23年费用成本后数据,还是就是23年12月报表数据?
老师,23年收到一笔22年的开服务费发票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坐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这个损益调整得数要填在哪里啊
企业有12月生产成本的发票做到24年1月份,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那么23年汇算清缴在哪个表哪个地方填这个数
请问这个甲公司会计分录是怎样的呢
甲控制乙,乙共同控制50%丁,丙是甲的联营企业,乙和丙关联关系, 甲的合并范围就没有丁和丙 是不是
运输和安装费用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里面吗
老师,我们是建筑公司,跨区项目工地上工人在外面餐馆吃饭的餐费,住宿费,记入工程施工一间接费,还过应付职工薪酬一褔利费不呢?我们一般都是工期在一个月左右,不会住项目上。
硬件+嵌入式软件合并一个产品销售;硬件销售额 = 硬件成本 × (1 + 10%) 这个公式是税法规定的吗?主板委外加工,收回后企业自己录程序,再自已贴标包装等,后出售。所以软件成本是录程序的这个人工+自己开发的程序,没有进项,即征即退:软件销售收入*13%-软件销售收入*3%=实际退回的税?
23年1月1日,甲公司租入办公用建筑物,租赁期7年。每年末支付45万元。租赁内含利率为5.04%。2×23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与该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5万元。 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交易属于税法上的经营租赁,甲公司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于实际发生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每期支付的租金允许在支付当期进行税前抵扣,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已知:45×(P/A,5.04%,7)=260 要求:做出租赁期开始日和第一年末的账务处理。 老师先接手,稍后给你参考答案
一般征收13%混凝土销售公司,可以委托简易征收3%的搅拌站加工混凝土并取得加工费发票吗
4S店全款买车合同已签电子发票已开车未提,想换其他颜色,电子发票可以冲红么?会有记录影响二次销售么?
老师 这里的源泉扣缴 假如题目中说的实际支付价格 我们代扣代缴的时候需要价税分离吗 实际支付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呀 看图二购买方支付的价格是要分离的
23年1月1日,甲公司租入办公用建筑物,租赁期7年。每年末支付45万元。租赁内含利率为5.04%。2×23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与该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5万元。 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交易属于税法上的经营租赁,甲公司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于实际发生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每期支付的租金允许在支付当期进行税前抵扣,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已知:45×(P/A,5.04%,7)=260 要求:做出租赁期开始日和第一年末的账务处理。 【答案】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负债=45×(P/A,5.04%,7)=260(万元) 借:使用权资产 265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租费用 55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15 银行存款 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5(26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6.25[(26
那老师有23年电话费,我们电话费是计入工资的,也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年汇算清缴在哪个表哪个地方填这个数
你好,电话费的放到职工薪酬明细表。
之前23年没有计提
职工薪酬明细表实际金额税收金额里面增加。
因为23年没有计提,那账载金额总➕上那么数吗
账载金额不要加上,账载金额是你2023年计提的呀。
那我23年1月份发的22年12月份的工资我是不是在职工薪酬实际金额记减去呀
不要减去 汇算清缴之前发下去都要算进去
不是我财务软件1月发2022年的工资是不是在23年的汇算清缴里的实际发生额得减去
对的是的,这个不要算进去的。
那我在24年1月补提的工资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是不是在账载里得➕上
补计提的,工资发下去了,不加 是在实际金额和税收金额里面加上。
实际发生额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累计数吗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会算清剿,之前发下去的都算
老师A107010和A105030有啥区别
我应该填哪个表
105030这个只填写投资收益的,然后107010主营业务收入免税,加计扣除的
我看也有分红这个A107011用填吗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