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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本是集团子公司,但是现在卖给了其他公司,然后就涉及到人员安排,现在是新公司愿意接受这个公司的财务,但是这个财务在原公司是费用会计(工作内容是兼任了出纳职责),劳动合同签的也是费用会计,而新公司给的岗位是出纳,站在专业角度看,出纳和会计本就是不一样的,该财务不愿意接受这个出纳岗位,如果就此拒绝去新公司,请问这个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可以有赔偿的可能?

2024-06-01 11: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6-01 11:09

同学你好,和新公司签的合同如果是费用会计,有可能获得赔偿,但是可能性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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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329 追问 2024-06-01 11:11

主要是和新公司签的是出纳,虽然我原公司的内容会兼任出纳,但是原公司合同是费用会计,如果新公司要签出纳合同,是否可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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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01 11:13

这样赔偿的可能性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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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329 追问 2024-06-01 11:15

可是合同是明确是会计,难道是会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情况来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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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01 11:24

老公司签订的费用合同对新公司用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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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329 追问 2024-06-01 11:27

这难道不属于被迫接受吗?也没和员工商量,员工不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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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01 11:51

如果合同条款有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那就得不到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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