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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小规模纳税人,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别人,承租方属于江西省武汉分公司,但是房租是江西总公司转给我们,这样有问题吗? 另外:现在武汉分公司给园区物业交电费,他们要求物业开总公司的发票;但是物业看了租赁合同后,说合同不是江西总公司签的而是武汉分公司,所以不予开江西总公司发票这样合理吗?意思好像要求我们重新签合同! 我的疑问是:1、不是哪个公司转账就开哪个公司的发票吗?非要看租赁合同吗? 2、分公司缴费,开总公司的发票可不可以啊?

2024-06-21 11: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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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11:08

你好,1.合同,转账,和发票通常要保持一致 2.可以,有些分公司没独立核算的,只能由总公司开票。这种情况做个情况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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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026 追问 2024-06-21 11:11

那我们租赁合同是分公司签的,转账是总公司转的,那需要他写个情况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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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026 追问 2024-06-21 11:12

物业的要看租赁合同,合同是分公司签的,同样让总公司给个情况说明就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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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21 11:16

您好,可以的呢,做个情况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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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1.合同,转账,和发票通常要保持一致 2.可以,有些分公司没独立核算的,只能由总公司开票。这种情况做个情况说明即可。
2024-06-21
同学你好 这个没办法 得有房租发票才可以分割
2021-06-18
您好,权责发生制,我们不能把这个租赁入在25年,还是得申报在24年, 以下是政策 1、关于取得跨期发票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发票,不允许作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3.、关于取得跨期发票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
2025-03-07
同学你好,可以这样操作。
2021-10-09
增值税5%,如果普通发票季度30万以内可以免附加税6%,印花税千分之一,减半所得税根据利润。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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