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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管理人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不允许以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啥意思? 怎么会有超出部分?

2024-07-16 21: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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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22:11

您好,稍等一下发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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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729 追问 2024-07-16 22:11

好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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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16 22:13

您好,例如债权人持有债权100万元,先从担保人处受偿100万元后,又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了50万,那么债权人其实多受偿了50万,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要这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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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稍等一下发给您。
2024-07-16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在普通民事程序中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完全无效。破产法通常允许这类债权作为“待确认债权”或“有争议债权”进行登记,并在后续程序中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异议,且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些债权,那么这些债权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即按比例清偿。 关于“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的含义: 这句话主要涉及到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人),那么债权人通常有权选择优先实现哪一种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了先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并在之后还通过实现担保债权(如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获得了超出其原始债权的清偿额,那么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就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为什么会有超出部分?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分配中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预期,同时后续又通过实现担保债权获得了额外清偿。 担保物的价值在破产程序后显著增值,导致变卖后获得的款项超出原始债权金额。 债权人因其他原因(如第三方还款、债权转让等)获得了额外的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确保其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024-07-16
这是因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还能向债务人求偿,但是此时债务人已经破产不存在足够的财产来偿还,那么这种求偿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为了简化法律关系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这样可以更清晰明确地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得到相对公平和高效的分配。
2024-08-21
您好,您是哪里不明白呢?
2023-11-06
同学你好,你是想问什么,是判断题还是?
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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