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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第二条、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這樣我們出口外購設備(為生產產品用).是否也是视同自产货物?

2024-07-31 18:3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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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19:00

根据您提供的政策,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如果出口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是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但具体适用情况,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税务部门的具体审核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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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260 追问 2024-07-31 19:02

退稅还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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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31 19:14

免税这个应该是,但是你还得最后看你们税务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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