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1年9月的生产经营业务如下:业务一:当月销售A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为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2.92万元,约定当年12月返还;当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12万元。业务二:当月将自产的B产品赠送给乙企业,B产品生产成本300元,同类产品的含税价款35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业务三:当月,甲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另外销售C产品,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为22.6万元。业务四:本月从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当月全部领用加工货物,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3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3万元。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税额0.24万元。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当月计算抵扣进项税。业务五:2021年9月份购买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为65万元,30%的时间在工会用于集体福利,70%的时间在生产车间用于生产;并为生产车间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款项为14万元,为工会购买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