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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教个问题,不动产比如房屋设立了抵押登记后又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但是我不明白的是当这个第三人买房屋时他应该要查询该房屋是否设立过抵押登记吧?只要他查就会知道这个房屋已经做过抵押登记了,那他还要买他就不应该属于善意呀,我的意思是已经设立过抵押登记的,咋会存在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呢?

2024-08-11 13:1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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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13:26

同学你好,虽然设立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转让时买家有义务进行查询,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并不完全排除在查询后仍然决定购买的买家。关键在于买家是否知情或有重大过失未能发现抵押权的存在。如果买家在交易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未能发现抵押权,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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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988 追问 2024-08-11 13:55

老师您的意思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查询了发现该房屋做过抵押登记他依然选择购买的,国家也不一定就把他定义为恶意的,仍然有可能是“善意人”是吗?我认为只要查询就一定能知道该房屋是否已经做过抵押,除非他不查,因为抵押登记都是公示的只要查肯定就知道啊。那一个人买房子他不去查这个房子是否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就买了,这不算重大过失?国家也能允许他成为“善意第三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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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8-11 14:23

关于“善意”的定义,它确实不仅仅取决于买家是否进行了查询。即使买家查询了并发现了房屋的抵押登记,如果他选择继续购买并确实没有意识到这一抵押权会对他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比如他误解了抵押权的性质或范围),或者他基于某种合理的信赖(比如律师或中介机构的建议)而认为抵押权不会对他构成障碍,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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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虽然设立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转让时买家有义务进行查询,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并不完全排除在查询后仍然决定购买的买家。关键在于买家是否知情或有重大过失未能发现抵押权的存在。如果买家在交易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未能发现抵押权,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024-08-11
同学,您好! 效力是不同的, 动产抵押权登记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是说仍可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该物上的抵押权。 是否将不得转让抵押物的约定登记,效力是是否发生物权的变动,也就是受让人能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至于是否能对该物行使抵押权,则看抵押权是否登记
2022-07-21
1.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例如,A 企业将动产抵押给 B 但未登记,之后 A 企业将该动产在正常经营中卖给了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 C,C 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B 不能以抵押权对抗 C。 2.动产抵押已登记: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比如,A 企业将动产抵押给 B 并登记,D 知晓该抵押情况仍与 A 进行交易,B 可以对抗 D。但如果是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 E 支付合理价款购买,B 不能对抗 E。 3.动产抵押约定不得转让,但未将不得转让登记:约定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假设 A 企业与 B 约定动产不得转让但未登记,C 不知情并与 A 交易,该转让有效,B 不能以约定对抗 C。 4.动产抵押约定不得转让,并将不得转让登记:约定不得转让可以对抗所有人。例如,A 企业与 B 约定且登记动产不得转让,之后 A 转让给任何人,B 都可以依据约定主张转让无效。 5.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产生抵押权的效力。比如,A 以不动产向 B 抵押但未登记,B 不享有抵押权。 6.不动产抵押已登记:抵押权设立,具有对抗效力。例如,A 将不动产抵押给 B 并办理登记,其他人主张权利时,B 可依据抵押权对抗。 7.不动产抵押约定不得转让,但未将不得转让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假设 A 与 B 约定不动产不得转让但未登记,C 不知情并与 A 交易,该转让有效,B 不能以约定对抗 C。 8.不动产抵押约定不得转让,并将不得转让登记:约定不得转让可以对抗所有人。比如,A 与 B 约定且登记不动产不得转让,之后 A 转让给任何人,B 都可以依据约定主张转让无效。
2024-07-16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将轿车卖给丙的行为有效,且丙受让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关于抵押物转让中的“通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义务是程序性义务,而非决定性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抵押物的转让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则抵押物的受让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抵押物的转让侵犯了抵押权人的权利)来对抗抵押权人。但是,如果抵押物转让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对转让价款进行提存或者要求对价款进行提存或者要求设立提存账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该约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也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则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题中,虽然甲乙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无效。因此,丙可以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选项。
2023-10-26
这里的丙需要满足善意取得,即不知道抵押合同的存在且无重大过失,同时还需以合理对价受让并占有抵押财产。 根据提供的司法解释,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在例子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并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公司拟将设备转让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不知道该生产设备已设定抵押(即善意),且以合理对价受让并实际占有了该设备,那么乙公司(抵押权人)不能向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善意”是指不知道标的物上存在动产担保负担,且无重大过失。这意味着丙公司在受让该设备时,没有义务去主动查明该设备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但是如果存在明显的情形表明该设备可能存在抵押,而丙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同时,丙公司还需以合理对价受让该设备,即支付了与设备价值相当的价款,以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占有则是指丙公司实际控制和管领了该抵押财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丙公司才能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受未登记抵押权的影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丙公司在购买该生产设备时,甲公司并未告知设备已抵押的情况,丙公司也没有从其他途径得知这一信息,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实际接收和使用了该设备,那么丙公司就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抵押权。但如果丙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设备已抵押,或者受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没有实际占有设备,那么乙公司就有可能举证证明丙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从而向丙公司主张抵押权。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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