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操作在税务上对 A 公司存在一定风险。 尽管表面上看似是正常的商业交易,但 B 公司作为为 A 服务的空壳公司,且在税局工商网站上 A 和 B 无关系的情况下,A 公司直接与 C 公司进行服务费的结算和发票开具,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质疑。 税务机关可能会审查这种交易模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怀疑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以逃避纳税义务等问题。 此外,如果 A 公司无法提供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的证据,来解释为何直接向 C 支付服务费,而不是通过正常的采购销售流程经由 B 公司进行,可能会面临税务调整和处罚的风险。
老师好,A公司是一家有机食品工厂,B公司是他的销售商(贸易公司),C公司是为有机食品做认证服务的公司。现在A公司委托B公司帮他付款给C公司做有机认证,因为A资金紧张,约定如果B帮A付了钱给C,以后B在A这里进货可以按照最低价格。B付款给C后,C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这样的合同能成立吗?B拿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我老板有a、b、c公司,三家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只有a公司有业务,b、c公司没有业务发生,现在老板叫用b、c都开票给a公司,c公司开给b公司,a公司的供应商开票给b、c公司,请问这样操作多缴增值税的,对我老板有什么好处吗?
我老板有a、b、c公司,三家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只有a公司有业务,b、c公司没有业务发生,现在老板叫用b、c都开票给a公司,c公司开给b公司,a公司的供应商开票给b、c公司,请问这样操作多缴增值税的,这样操作有什么风险吗
我们公司A,之前有个供应商B。业务模式是(A收客户10万,付款给B 6万。发票正常开,资金正常走)。现在A公司有一部分业务成立了独立出去,成立一家新的公司C。 但是因为业务授权的关系,只能和A公司签订业务。请问现在能不能(A公司收款10万,开票给客户。C公司开票给A公司,向A公司收款10万。C公司在付款6万给B).
我司为自贸区企业是A ,国内供应商是B,国外客户是C C从A处采购商品(美元结算),A从B进货(美元结算),由B出口,A提供给 C清关手续,提单在路上更改发货人和收货人,这个业务在财务和税务上如何合规合法呢? 这个业务模式看起来像是一种转口贸易,也就是A公司作为贸易中介,B公司作为实际出口商,C公司作为最终买家。在财务和税务上的合规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发票问题:A公司从B公司采购商品时,B公司应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再将商品卖给C公司时,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税务问题:B公司作为出口商,其出口的商品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A公司作为贸易中介,其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外汇管理问题:A公司收到C公司的美元付款后,需要按照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同
老师,一般纳税人公司这个季度没有业务,那申报的资产负债表怎么填呢
老师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不是3%减按2吗 为啥都用1啊
老师,请问税务系统财务报表只需要3个月出一次吗,做账是每个月都出是吗
老师,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等于利润表的哪个数据?
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已经出审计报告,这个记什么会计科目?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完工后转开发产品?怎么算完工?正式的评估报告?还是……
建筑公司:我们是专业分包的公司 分包方干活给我们开发票 我们都是以代发工资形式结算 这样可以吗 不走公户 每个项目都是
快账软件只能网址登录吗?
请问有销售收入,但是还没有成本票回来,月末暂估成本的时候分录是怎样的
甲方(债务人)、乙方(原债权人)、丙方(债权受让人),我们是丙方分包了乙方的劳务,乙方给甲方开1000万工程款发票,甲方付乙方本应付1000万,但现在只有700万款跟价值300万房子,而我们分包了乙方的劳务,又将这价值300万的房子给我们了,我们三方需要签债权债务清偿协议,我们也开300万发票给了乙方,后边这300万不再走账了,这样对我们也就是丙方有税务风险吗?
1、老师:下面这道题,转让不动产为何是9%的税率,不是13%吗? 2、另外为何不减当时购进时成本和契税? 3、老师可以帮忙总结一下转让不动产以及建筑什么情况下13%、9%,什么情况下用5%税率和3%税率。 什么情况下建筑和房地产用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