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房地产企业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拥有一块地,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把它转让就要缴土地增值使用税。那以后就有买房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了。是这么理解吗?
公司买了一块地要在上面建厂房。都说在建厂房期间将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进在建工程。 我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要交,厂房建好后房产税要交。那么摊销进厂房的那部分土地使用权不是即交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又交了房产税吗?
你好 请问租农民的土地要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税务登记在A城市,有一块土地在B城市,然后在土地上又建了房屋,这个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该分别交到哪里呢?房产税是属地原则吗
老师好,请问第2问预计负债的金额怎么计算,怎么理解,应该是多少?图3是正确答案,但600好像咋列算式都出不来这个结果。我个人觉得〔第3问说22年末〕,那它计算肯定不能用第3年才给出的25600。其实我觉得应该(26000-24000)=2000,再推导无非就是按权责发生制×个70%=1400
旅游行业,差额开票,开票金额一个月下来假设5000元的销项税额,由于抵扣的成本不够,最后要交增值税10000元,会计分录怎么写
老师,我司A公司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在在A公司的办公楼上其中一间办公室注册一家商贸公司B公司,B公司法人和A公司法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背后是同一个老板!请问这种情况现在税务局让B公司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问还需交吗?
到底无形资产摊销计不计入营业现金净流量?
老师,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凭证可以半年的凭证装订在一起吗
海关申请产地证这个要如何做,我们公司是从贸易公司进的货,我要填供货方的再上一游企业吗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溢价发行债券,在算什么的时候,需要考虑溢价的部分
老板要把借公司的往来款转投资款。可以吗,用不用交税,需要啥附件
老师,请解析下这句话:加工费记入委外加工产品的成本。 我看我司科目余额表,全盘会计把委外加工费单独出来放制造费用了。我然后我核算成本只能分配到各个产品中。 然后现在生产领料领这个委外件。因为不核算半成品成本。我把Bom全部拆成材料了。然后生产领料明细表肯定会领委外件和自制半成品组装成产成品嘛,是不是,因为工司没核算成本。所以领料明细表我套用采购单价乘以数量就是我成品成本。但里面含了加工费单价。那我现在是要把加工费减掉对吧。 2、全盘把加工费单独出来了,影响我核算吗?还是说我是可以把加工费计入委外加工产品成本
就是说如果土地价值1000万,房1000万,房产税我要用2000万来交哟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房屋原值是这些。
还有哪个文件开始要求土地和房产一起缴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