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这种操作存在不合规的风险,并且可能不被税务局认可,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从合同和业务实质角度来说 合同履行与实际业务不符,原始合同是你公司与甲方签订的 50 万建筑工程合同,这表明甲方最初认定你公司为工程的承包方。但实际操作中,将 20 万工程量交给第三方,却不重新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使合同的履行主体和实际业务产生了偏差。 从法律层面看,合同的变更(尤其是涉及承包主体和工程范围的变更)最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确,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如工程质量责任划分、付款责任等问题,后续会给你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从税务角度来说 发票开具与业务不符,你公司开具 50 万发票给甲方,但实际上只完成了 30 万的工程量,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即使有代付款协议,也不能改变发票金额与实际业务金额不符的事实。 对于第三方开具 20 万发票给你公司,从表面看,你公司没有对应的实际工程支出(因为这部分工程实际由第三方直接为甲方完成),这也会引起税务机关对该笔业务真实性的怀疑。 另外资金流与业务流不符,这是很严重的,正常的业务和税务要求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应保持一致。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付款给第三方 20 万,但发票却是由你公司开给甲方 50 万,资金流和发票流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虽然有代付款协议,但这种复杂且不符合常规的资金流向安排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所以不建议您这样做。
请问一下,个人(王总)挂靠在我公司承接了A项目,用了商混100多万,现商混已开票给公司,工程款到后需要给商混站走流水,商混差(王总)款,现提议王总(丙方),商混站(乙方),我公司(甲方)三方签订三方转账协议,甲不用给乙方款,乙同意甲直接付款给丙方,这样可以吗?有合适的处理方法吗?
老师好,我是建筑公司乙方,承接甲方的市政道路工程,现在已经全部完工。在当时施工过程中,乙方对于道路周边的绿化带未能及时恢复原貌,甲方找了第三方的施工队做了绿化带恢复,总价款37万元,甲方要求我方支付37 万元,乙方也同意支付,但是截止目前,甲方还欠乙方工程款7万元,因为甲方付款不及时,乙方说支付30万给甲方,7万元不走账,双方债权债务两清。请问老师这样操作可以吗?双方的发票如何开具?
老师:请问1、我们是建筑公司,开给甲方的发票是120万,收到拨款100万,剩余20万甲方直接代发了民工工资?那怎么做账?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20万 贷:应收账款-甲方** 甲方代发工资我们公司做账需要什么资料?(甲方代发清单和工资表吗) 2、我们自己有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发票给建设公司80万,也要包含那代发20万工资吗?建设公司收到发票借:工程施工-人工贷:应付-劳务公司吗?那劳务公司发放工资时也会出现代发20万工资?劳务公司又怎么做账呢?
10月份我司和甲方签了一份50万的建筑工程合同,现在甲方觉得我司工程进度慢,想将20万的工程量给第三方单位做,但是甲方又不想另签合同。现在我司实质只做30万的工程量,第三方单位会开具20万的发票给我司,我司开具50万发票给甲方,整个工程甲方付款给我司30万、甲方付款给第三方单位20万,甲方会给我司一份代第三方单位付款协议,这样操作合规吗?税局会认可吗?
老师您好!甲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我公司已给甲公司开具发票,确认应收),多年不给。我公司欠丙公司20万元未付(丙公司已给我公司开具发票,确认应付)。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协商一致,将甲公司一辆车做价20万元,过户到丙公司名下。相当于甲公代替我公司支付丙公司款项。我们三方签订一份委托付款协议,就写委托甲公司代替我公司付款给丙公司,这样我们三方都各自下账。这样可以吗?这个过程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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