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收款项开具预付款发票 开具方法 当收到预收款项且对方要求开具预付款发票时,你可以按照预收的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的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栏填写相关业务内容,税率按照你所经营业务的适用税率填写(如果是不征税项目,选择 “不征税” 选项)。 例如,你从事的是租赁业务,收到租户 10000 元的预收款,若此时还未提供租赁服务,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上注明 “租赁预付款” 等相关字样,金额为 10000 元。 账务处理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开具预付款发票时(假设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 - 预收款开票 10000 二、按实际使用量开票 开具方法 当按实际使用量结算开票时,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量和约定的单价计算开票金额。例如,上述租赁业务中,租户实际租赁了一个月,月租金为 2000 元,就按照 2000 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注明 “租赁服务 - 某月租金” 等相关字样,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 - 预收款开票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79(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6%,2000÷(1 %2B 0.06))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1(2000 - 1886.79) 同时冲减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2000 贷:合同负债 - 预收款开票 2000

老师物业费水电费已经实际产生了,但是未付款也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当期已经发生的费用需要计提应如何计提,账务应如何处理。
老师好,请问下,假如我们帮对方开发模具,现在对方正常付款给我们,但合同又有约定,若对方因为使用该模具量产后,我们退还当初的付款,这该如何入账处理?
老师好 我们预付石油公司油款 然后他们按我们实际使用数量给我们开发票 已经预付30万 实际使用2万 发票还没开 我暂估入账 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2万 贷预付账款 -石油公司2万 这样对吗
老师,公司要注销,有一笔3年前预付给外地租车公司的600元预付款长期挂账,对方说只有实际用车后才会开具发票,目前如何处理做账务处理?多谢
公司付天然气款,有一部分是预付款,对方按照实际收款开的发票,发票金额里有一部分是还未使用的天然气,记什么科目合适,如何处理?
老师您好,请问筹建期,租的房子装修费预计200万,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还是长期待摊费用好?感觉管理费用——开办费也不错,可以弥补5年亏损,所以我比较纠结。
晚上好,请教一个问题,内账之前一直没有核对账实,只是确定公户和私户银行流水,现在核对以12月底的余额加1月利润等于1月余额这个算法对吗
公司收到茅台生肖礼盒定制的专票5648元计入什么科目呢?
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机构地在北京房山区,建筑地在北京通州区,通州区项目一个季度开票共2万,需要在通州预缴所得税吗,下个月需要申报什么,预缴什么
请问我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城市绿化管理;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购进CET工业智慧能源管理系统软件V1专票13%,我司能开出这个发票吗?合规么?
超市装修走什么费用?
请问国内公司法人到印度尼西亚成立了一家公司,他也是那边的法人公司名称也一样。但是两家公司是独立的,用国外公司和甲方签的建筑劳务合同。去那边的员工又是和国内公司公司签的合同,由国内公司给他们发工资和买机票??这样国内公司怎么做账报税???
请教老师:产假期间的员工没有工资,单位给正常上着社保,个税该怎么报?
投标用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跟税务的财务报告不一致有影响吗,现在审计那边把多转的投资款6万调整为资本公积,但是我账上去做成股东还款,我需要调整成资本公积6万吗,资本公积是不是就不能动了,对于后期如果有股权转让的,亏损的情况下,资本公积需要交税吗
请问老师,小规模企业25年亏损,26年1季度盈利,是要必须在3月31号前做了汇算清缴吗
预收款项时,我记得是不交税的,不应该开零税率的发票吗?到业务发生时再交税
不是租赁,是售电合同
这个是要交三点的 开不征税的发票
我记得是开零税率的发票啊,就是想不起是在哪里了
不是的 这个是不征税发票
那我们收到预收款项,能开不征税发票吗?业务实际发生的时候再开专票给他们
依据的是哪个文件可以提供一下吗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具不征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