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分享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4w
引用 @ Daisy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之前的营业税怎么缴纳?计算口径是什么?
不动产销售额*5%
286楼
2023-04-03 14:47:58
全部回复
Daisy:回复邹老师 请问不动产销售额是合同价吗?
2023-04-03 15:15:18
邹老师:回复Daisy你好,是 的
2023-04-03 15:35:06
小梁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5
解题: 0.04w
引用 @ wo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预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287楼
2023-04-06 13:28:58
全部回复
小梁老师:回复wo房地产企业: 1一般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2B9%)×3% 2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2B5%)×3% 尊敬的学员,期待您的评价
2023-04-06 13:42:12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4w
引用 @ .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么?
你好,可以的
288楼
2023-04-06 13:39:10
全部回复
.:回复邹老师 以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现在可以改么??
2023-04-06 13:53:06
邹老师:回复.你好,通常不得更改
2023-04-06 14:20:22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69w
引用 @ 晓敏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帮我发个房地产企业清算流程?谢谢
同学你好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新办法。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先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凡符合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见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七)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八)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见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 ,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1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九)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十二)对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    (十三)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    (十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据实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如下: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偿费用等支出。    3、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五)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对于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十七)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凡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十八)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决定暂停清算,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7),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将清算项目资料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清算审核后,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清算评估工作,经过纳税评估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核准,需转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纳税人,并将全部清税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查检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项目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1、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提供《鉴证报告》需要退税的;    3、纳税人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2、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二)对清算项目通过审核后,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或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评估或稽查检查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9)送达纳税人。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可由纳税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十四)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所涉及的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说明情况。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鉴证报告》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供税务部门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    (二十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将不允许再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    (二十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七)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一经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凡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附件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附件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附件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附件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新规定    (一)此规定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于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五)核定四项成本应先将清税项目的高层与多层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金额,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六)本规定中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289楼
2023-04-06 13:50:49
全部回复
小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10.41w
引用 @ 优雅的柚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问一下,房地产企业收到的专票如果备注栏没有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的,在清算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把这部分发票给踢除
您好,是的,是这个意思的,需要踢掉
290楼
2023-04-06 14:12:40
全部回复
家权老师
职称:税务师
4.97
解题: 19.83w
引用 @ rainbow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后,项目发生的维修丶费用怎么处理?土增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根据这个案例里边的分析酌情处理https://www.shui5.cn/article/9a/69311.html
291楼
2023-04-06 14:41:59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69w
引用 @ 梅枚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 已做土增清算的楼盘 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同学你好 计入开发成本
292楼
2023-04-09 15:36:12
全部回复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欣欣子 发表的提问:
请问房地产企业 土地证是一个 建规证是两个 可以一起清算吗 有没有相关条例 但我们不想分项目清算 想一起清算
你好,同学 目前你这里证是非税部门管理。税务局清算通常是按项目清算。比如1期,2期。
293楼
2023-04-09 16:01:57
全部回复
陈诗晗老师:回复欣欣子【黑龙江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确认 - 问答 - 税乎网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https://www.taxhu.com/index.php?m=article&f=view&id=217159
2023-04-09 16:31:36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欣欣子 发表的提问:
请问房地产企业 土地证是一个 建规证是两个 可以一起清算吗 有没有相关条例
你好;    原则上是分项目清算,你这不可能同时完工或同时销售完,你这清算原则上分项目,比如 分一期二期单独清算
294楼
2023-04-09 16:11:22
全部回复
Kim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3
解题: 0.29w
引用 @ H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单价如何计算?
你在销售房地产时,你之前发生的开发成本是多少就多少啊
295楼
2023-04-09 16:38:59
全部回复
H:回复Kim 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实际销售的面积乘以每平米的成本单价,这个单价数如何计算?
2023-04-09 17:04:20
Kim:回复H我不理解你的提问啊,你实际取得的销售价是你要确认收入的
2023-04-09 17:33:24
H:回复Kim 收入确认后的同时也要结转成本,成本的计算应该是实际销售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的成本价,得出需要结转的成本价。我现在不明白这个每平方米的成本价如何计算?
2023-04-09 17:45:01
Kim:回复H产品销售成本=开发产品单价*已经销售面积;开发产品单价=开发产品/结转产品面积
2023-04-09 18:03:03
H:回复Kim 开发产品包括哪些,怎么得来的?
2023-04-09 18:23:56
H:回复Kim 哈,我知道了,总成本就是累计到2018.12月份的开发成本总额,可售面积就是除去卖掉的房子,剩下的房子有多少建筑面积,以测绘的为准,然后开发成本的总额除以可售面积的建筑面积,得出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结转成本=单位建筑面积成本*已售面积
2023-04-09 18:41:32
Kim:回复H知道就行,祝工作顺利!
2023-04-09 18:55:54
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29w
引用 @ 微微烟云 发表的提问:
企业购买土地100亩,使用权50年,建造后开发为市场,土地使用权是按无形资产核算还是按照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学员你好, 属于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下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296楼
2023-04-10 13:52:08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69w
引用 @ 郭幸运 发表的提问: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归集、计算及会计处理
同学你好 给你一个例子可以吗
297楼
2023-04-10 14:11:11
全部回复
郭幸运:回复朴老师 可以,是这样的老生,我是课程顾问,有同学想看关于这个的课程,我没找到,就来会计问问了,老师你知道我们有这个相关的课程培训嘛?
2023-04-10 14:58:51
朴老师:回复郭幸运这个我们目前还没有课程
2023-04-10 15:24:09
郭幸运:回复朴老师 那麻烦老师给举一个例子吧
2023-04-10 15:39:42
朴老师:回复郭幸运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一般情况下,开发成本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会占总成本的70%左右。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基本上都是通过竞拍方式取得的,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核算也就很简单了。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成本核算的质量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核算尤为重要。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具体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要求,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核算程序作如下介绍: (一) 应使用的主要会计科目 要正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主要应使用“原材料”、“应付帐款”、“预付账款”、“开发成本”等会计科目。 1、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设备,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程设备、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再按材料设备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设备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设备,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设备,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拨给承包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的材料设备,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2、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含设备)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以及因出包工程应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二、本科目应按应付账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如“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等,并分别按供应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帐款的主要帐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发生的应付账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上述物资的货款已经预付,则应将预付的货款自“预付账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应扣除已付的货款;偿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工程款,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扣回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预付给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预付承包单位款; 2.预付供应单位款。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帐务处理 (一)企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拨付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三)企业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工程款,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应付工程款”科目,同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023-04-10 16:00:37
苏娟老师
职称:税务师
5.00
解题: 0.02w
引用 @ 晓敏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房地产企业清算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学员,你好! 第一,清算时以发票金额为标准确认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三,质量保证金以是否开具发票作为扣除前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 第四,使用自有资金,开发费用的扣除更具操作性。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认可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在清算时,对于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需要将该处理原则与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出有效区分。 第五,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何种原因,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都不得扣除。 第六,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得到明确。 对拆迁安置,规定了三项具体内容: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第七,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年限得以细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第八,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298楼
2023-04-10 14:35:58
全部回复
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高宏+9159477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的售楼房装修款怎么入账,计入那个科目核算,请房地产行业的老师指导答疑哈!
您好同学,房开的租赁的售楼中心,你们的装修款要记入公司的销售费用里,一般入成长期待摊费用,按使用的时间,转摊在销售费用里面。我这样讲您明白吗?
299楼
2023-04-11 14:14:33
全部回复
高宏+9159477:回复何江何老师 明白!谢谢老师!
2023-04-11 15:05:46
高宏+9159477:回复何江何老师 还有一个事情,也就是租赁的新售楼中心,新装修后,新购进的办公室、桌椅、沙发、茶几等的一系列家具怎么入账啊!请老师解答
2023-04-11 15:33:32
何江何老师:回复高宏+9159477同学,这样还简单些,如果价格不高就直接入成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这些两年后就扔了的,不建议入固定资产。 如果懂了记得五星好评哟。
2023-04-11 15:45:06
高宏+9159477:回复何江何老师 都有十几万元的金额呢!你看最好怎么处理了
2023-04-11 16:05:33
艾秋娟
职称:中级会计师
4.88
解题: 0.03w
引用 @ 佰佰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把车库放在公共配套设施中核算,是否合理
如果不计收入和成本,还算可以
300楼
2023-04-11 14:32:59
全部回复

微信扫码做题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