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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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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1.0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各类办公设备的折旧年限有新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1楼
2022-12-13 15: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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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6.96w
引用 @ 么么叽 发表的提问: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增加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收入,因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是对的吗?
您好,是增加利润的(资产减值减少)。企业所得税做纳税调减。
2楼
2022-12-13 16: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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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老师:回复么么叽您好,您的题目的前提是坏账损失处理,即核销。
2022-12-13 16:30:34
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4.13w
引用 @ YL 发表的提问:
老师,税法的关联方企业和会计的关联方企业所持有的对方股份比例不一致吗?会计上长投甲企业持有对方20%比例就属于关联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持有25%以上比例才是关联方企业?
是的 不光这一点,税法范畴的关联方比会计上要求的大的多
3楼
2022-12-13 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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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5.00
解题: 2.42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自有用房进行装修如何规定的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非意味着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以后发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即使是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条件【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旧税法规定:(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用途)。】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此时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条例第六十八条)---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第十三条)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租入固定资
4楼
2022-12-13 18: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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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48w
引用 @ 犹豫的小馒头 发表的提问:
新会计准则对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啥规定
你好 会计准则,对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并没有约定 (这个属于税法的范畴)
5楼
2022-12-13 19: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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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6楼
2022-12-13 2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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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新规定?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分别是多少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7楼
2022-12-13 2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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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8楼
2022-12-13 23: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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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支出项目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A.税
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的项目都有哪些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楼
2022-12-14 0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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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七夜6777 发表的提问:
会计法和税法有没有相关法规,规定企业不得将寺庙资产入账或者抵扣的规定
你好  主要看这是产权是谁的 来判断  
10楼
2022-12-14 01: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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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夜6777:回复玲老师 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政府购买后投入我公司运营,但我公司咨询事务所后,认为寺庙资产无法入企业账,因为此寺庙资产由寺庙相关人员管理,对我企业无收入来源,但是我不知道事务所是根据会计法哪条或者税法哪条来建议的
2022-12-14 01:59:28
玲老师:回复七夜6777这个我需要查询一下 ,您可以先直接问一下。出报告的事务所 然后我查到相关规定再发给您。
2022-12-14 02:17:51
七夜6777:回复玲老师 好的我再问一下,您帮我也看看,谢谢
2022-12-14 02:44:53
玲老师:回复七夜6777。好的,我查到了就发给您。
2022-12-14 03:04:06
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18w
引用 @ 鑫鑫 发表的提问:
企业所得税,利息超过税法规定列支限额的规定
这个范围太广了,如下: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 (三)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债资比标准的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 金融企业,为5:1; 2. 其他企业,为2:1;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受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制约,还要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许多财务人员看不懂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500%,其他企业超过20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9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该公司债资比例为3(9900÷3300),大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万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 (四)关联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项 1.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不适合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借款。 2.权益性投资并不一定是实收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即:权益性投资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个数额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原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债权性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企业扣除关联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可以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规定非常明确,不再解释。 四、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很好理解,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个人自己负担,自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 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比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息)”,所用的记账依据通常为收据、自制付款凭单、非本单位名称的贴现凭证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为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 单纯从票据上看,由于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地税利息发票),该笔贴现息支出也不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如果取得地税利息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即使企业取得了地税利息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11楼
2022-12-14 02:36:39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5w
引用 @ 缥缈的钢笔 发表的提问:
某企业支付2019年因违反环保法规定的罚款20万元。该企业2019年税前会计利润经计算为1 8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所得税:
你好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800万%2B20万 (2)计算当期所得税=(1800万%2B20万)*25%
12楼
2022-12-14 03: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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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海边一粒沙 发表的提问:
计提折旧不就是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吗?为什么会计还要和税法的规定不一样?
您好 会计有加速折旧方法 税法不允许加速折旧 所以有税会差异
13楼
2022-12-14 04: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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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一粒沙:回复bamboo老师 如果加速折旧不影响企业所得税,那企业为什么要还要加速折旧来影响自己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这不是对企业不利吗?
2022-12-14 05:32:20
bamboo老师:回复海边一粒沙加速折旧可以减少企业利润 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12-14 05:56:08
海边一粒沙:回复bamboo老师 但是税法不是说只能直线法吗?
2022-12-14 06:09:42
bamboo老师:回复海边一粒沙符合条件的加速折旧 税法也允许扣除的
2022-12-14 06:37:04
海边一粒沙:回复bamboo老师 那假设不符合条件,然后企业又用了加速折旧,是不是对企业不利?
2022-12-14 07:01:03
bamboo老师:回复海边一粒沙这只是减少了当期会计利润 税法汇算清缴的时候纳税调增就好了
2022-12-14 07:15:43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孟小丹63 发表的提问:
企业所得税核算清缴时,是根据会计从业书的财经法规上面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项目,还是根据买的建筑业实操书上面的规定。两者选哪个
根据实操吧
14楼
2022-12-14 06:15:11
全部回复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小月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小规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15楼
2022-12-14 07:40:10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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