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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免税款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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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的季度所得税减免的那部分如何做分录
您好,小微企业的季度所得税减免的那部分不用做分录。
76楼
2023-01-09 19: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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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39w
引用 @ 岁禾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减免的所得税,怎么做账,分录是什么?
一、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77楼
2023-01-09 19: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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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陈洋 发表的提问:
请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那所得税计提及缴纳时,应如何分录?
您好 所得税减免后需要缴纳么
78楼
2023-01-09 19: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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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回复bamboo老师 需要
2023-01-09 19:52:44
bamboo老师:回复陈洋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023-01-09 20:03:52
陈洋:回复bamboo老师 请问需要缴纳和不需要缴纳的分录有何区别?
2023-01-09 20:21:01
bamboo老师:回复陈洋不需要缴纳的话 不写分录
2023-01-09 20:46:35
陈洋:回复bamboo老师 减免的部分不用入企业外出入什么的吧?
2023-01-09 21:14:32
陈洋:回复bamboo老师 营业外
2023-01-09 21:27:28
bamboo老师:回复陈洋减免的部分不用写分录
2023-01-09 21:41:18
陈洋:回复bamboo老师 谢谢老师!!
2023-01-09 21:52:00
bamboo老师:回复陈洋不用谢 希望能帮到您 祝您工作顺利 生活愉快
2023-01-09 22:20:05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热心的夏天 发表的提问: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所得税25% 小微企业减免20%,该怎么做分录?减免的20%计入哪个科目?
你好 直接按实际交的税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
79楼
2023-01-10 18: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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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夏天:回复玲老师 所得税季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包括期间费用吗
2023-01-10 19:03:03
玲老师:回复热心的夏天不包括 所得税季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 你好同学: 为了方便其他同学查询同类问题 不同的问题请您 重新发起提问老师再接手回复你这个问题!
2023-01-10 19:18:50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海南省关于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小于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0楼
2023-01-10 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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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5.85w
引用 @ 空白缺口จุ๊บ 发表的提问:
请问小微企业印花税减免,需要会计处理吗
你好,缴纳多少做多少,不交不做
81楼
2023-01-10 19: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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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缺口จุ๊บ:回复徐阿富老师 不需要将减免额转营业外收入嘛?
2023-01-10 19:59:00
徐阿富老师:回复空白缺口จุ๊บ你好,不交不计提就没有营业外收入的了
2023-01-10 20:12:58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5w
引用 @ 阳光yu露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如果中间不再享受,后期想继续享受可以吗?
你好,有一个月不符合就不可以了,除非之后又符合条件了
82楼
2023-01-11 19: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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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yu露:回复邹老师 公司在达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要求时不想享受这个免税政策,想按正常开票额缴纳增值税,但是之后我还是达到这个免税政策,我不想交税了,想按照政策免税不交税了,可以吗?可以中断的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吗?
2023-01-11 19:30:14
邹老师:回复阳光yu露你好,一经选择不享受,3年之内不得变更的
2023-01-11 19:50:03
阳光yu露:回复邹老师 公司在达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要求时不想享受这个免税政策,想按正常开票额缴纳增值税,但是之后我还是达到这个免税政策,我不想交税了,想按照政策免税不交税了,可以中断的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吗?
2023-01-11 20:05:00
邹老师:回复阳光yu露你好,不可以的,一经放弃,36个月之内不得变更的
2023-01-11 20:31:56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5w
引用 @ 江松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减免税的规定您有吗
你好,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政策?
83楼
2023-01-11 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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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11w
引用 @ Abby 发表的提问:
,如果我上个季度末没有做这笔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分录,那要怎么处理
你好,这个季度补结转的。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84楼
2023-01-11 1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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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5w
引用 @ 甜蜜的手套 发表的提问:
老师,小微企业的第六题为何有个 减免税,是怎么算的呢?
你好,能把这个经济业务发过来看一下? 减免税=利润总额*15%或5%
85楼
2023-01-11 1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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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lemontea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的税是免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免税的月终怎么结转?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不超过9万,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或季度不超过9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其他收益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86楼
2023-01-11 19: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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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winner 发表的提问:
关于教育费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 减免的税款记入 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这个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需要加到利润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吗
你好! 增值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就不要计提了
87楼
2023-01-27 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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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11553921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减免地税可以按月计提减免吗?
您好!按月申报就按月计提。按季度申报就按按季度提
88楼
2023-01-27 2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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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德一 发表的提问:
请问老师,北京的小规模小微企业季度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及附加费是否都可以减免?减免的会计分录如何写啊?减免税在哪里备案啊?
是的,不超9万免税,借:应交税费~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不用备案
89楼
2023-01-27 20:35:24
全部回复
德一:回复吴月柳 麻烦您帮我看看填的对吗?另外申报表目录中还必须填写哪张表?感恩老师!
2023-01-27 21:07:16
吴月柳:回复德一就填这张就可以了
2023-01-27 21:18:06
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4.13w
引用 @ 小志 发表的提问: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分录,借方有涉及三级科目
小微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90楼
2023-01-27 20:41:59
全部回复
小志:回复轶尘老师 我怎么区分
2023-01-27 20:58:45
轶尘老师:回复小志•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3-01-27 2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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