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以上这个就是8a的计算公式,其中的11%,因为财税【2018】32号第二条,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所以,也就随之调整为10%。
这里的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随着财税【2017】32号文件的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随之调整为12%。
综上所述,2018年5月1日之后,8a=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