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学员在群里艾特我,他急得不行,说他们公司买了好几万块的加油卡,大客户来了一人送一张,会计上做了业务招待费,可税务局专管员说赠送要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他问我:“老师,我认了,税我交,那我交的这笔增值税到底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啊?税务局会不会说我交的增值税不算费用,不能扣?那我岂不是白交了?”
这个问题一问出来,群里立刻安静了,我一看就知道,这绝对是实务里最容易扯皮的地方,课本上只告诉你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但从来不告诉你交完之后怎么在企业所得税里落地。我今天就把这件事从头到尾掰开揉碎讲清楚,从你买油卡那一刻开始,到你拿到钱还是没拿到钱,最后到汇算清缴填哪张表,一步一步全给你说明白。
先说购买油卡这个环节。你跑到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去买加油卡,一次买十张,每张面值一千块,总共一万块。你跟加油站说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给你开了一张,品名写的是“汽油”,税率13%,金额8849.56元,税额1150.44元,价税合计刚好一万。这个进项税额1150.44元,你是可以抵扣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借库存商品8849.5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50.44,贷银行存款10000。你记住,只有品名写的是具体油品,并且税率是13%,才能抵扣。如果品名写的是“加油卡充值款”,那就是不征税发票,不能抵扣。我第一次买油卡的时候就犯过这个傻,对方给我开了个“预付卡销售”,我拿回去一认证,系统直接提示不能勾选,气得我当场就想换人。后来我就长记性了,开票前一定跟对方说清楚,我要的是“汽油”或者“柴油”,必须带税率。
油卡买回来了,放在库里。接下来就是赠送的环节。你把一张面值一千块的油卡送给了一个大客户,这个客户是个人。这个时候,增值税上就触发了视同销售。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你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哪怕你没收钱,也得按销售交税。那销项税额怎么算?按照你购买时的成本价,也就是8849.56除以10张,每张成本884.96元,不是按面值1000算。你可千万别按面值算,那样你就多交税了。每张油卡的销项税额是884.96乘以13%等于115.04元。账务处理是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元,贷库存商品884.96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元。注意,这里的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我写的是1000元,不是884.96,因为我把增值税也加进去了,这样处理起来最顺,而且后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也省事。
那现在回到学员最核心的那个问题,我交的这个115.04元的增值税,到底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是能,但是有限度。你听听这逻辑。增值税本身是价外税,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但你要明白一个道理,当你把油卡赠送给客户的时候,这笔增值税已经变成了你为这个业务招待活动直接承担的一项成本。它不是你自己买东西抵扣的那种进项税,而是你为了把油卡送出去而额外支付的一个代价。打个比方,你买了一个东西成本100块,你送人的时候又掏了13块的税钱,那这13块就是你整个赠送成本的一部分。税务局在处理业务招待费的时候,认可的是你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油卡的成本和对应的增值税。所以这115.04元的增值税,会跟着油卡的成本一起,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但是有一个所有人都得面对的铁门槛,就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是发生额的60%,并且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你这一张油卡加上增值税一共1000块,汇算清缴的时候最多只能扣600块,而且这600块还不能超过你当年营收的千分之五。如果你当年的营收是一千万,千分之五就是五万,那你送这一千块的油卡,600块肯定没超过五万,可以扣。但如果你营收只有五百万,千分之五就是两万五,那600块也没超,还是可以扣。但如果你送得多,比如送了五万块的油卡,那五万乘以60%是三万,如果你营收是五百万,千分之五只有两万五,那你就只能扣两万五,多出来的五千块要调增。
我第一次处理跨年赠送油卡的时候差点把账做错,幸好主管检查时发现了,不然汇算清缴就得补税加滞纳金。那一年我们公司在年底买了一批油卡送给客户,会计把增值税单独放在了税金及附加科目里,结果汇算清缴的时候,系统自动提取的业务招待费只有油卡成本,没有包含增值税。后来主管核对数据,发现业务招待费金额不对,才调整过来。你千万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增值税一定要并到业务招待费里面去,不要单独列支。
讲完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再说一个很多会计容易忽略的点,就是个人所得税。你送油卡给个人客户,这个人获得了油卡,相当于取得了一笔非货币性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偶然所得,税率20%。也就是说,你送出一张油卡,还要替客户代扣代缴200块的个税。实务中,谁会真的去找客户要身份证号然后扣他的钱?根本做不到。那怎么办?税务局一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你主动向税务局汇总申报,税款由你公司承担,列支为营业外支出。另一种是你在赠品金额不大的时候,比如单次不超过500元,按照小额零星支出处理,不代扣代缴。但我告诉你,各地口径真的不一样,有的地方税务局觉得只要是你送出去的,不管金额大小,都得代扣代缴。我建议你遇到这种情况,先问问你的专管员,或者拨打12366确认一下,别自己瞎猜。如果金额比较大,比如一张卡面值2000块,那你就老老实实去税务局做汇总申报,省得被查到了罚款。
再来说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这个环节很多人会漏掉。你赠送油卡视同销售,在增值税申报的时候,你需要把油卡的成本价填在增值税申报表的“视同销售”栏次里。如果你用的是电子税务局的一般申报界面,你需要找到附列资料一,也就是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在“未开具发票”栏次里,把视同销售的金额和税额填进去。如果你用的是全电发票系统,那就更简单了,你可以直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写“加油卡”,金额写884.96,税率13%,备注栏注明“赠送客户”。这样系统会自动抓取数据,不会漏报。你千万别图省事,觉得反正没收钱就不申报了,那是给自己埋雷。我有个朋友的公司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被税务局查了,补了税款、滞纳金,还罚了一笔,心疼得不得了。
接下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你在账上把赠送油卡的成本和增值税都计入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那么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你需要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这张表第15行就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你只要把账载金额填进去,系统会自动计算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比如你账上业务招待费总额是10万,其中包含赠送油卡的1万,那你就填10万。系统会根据你的营业收入自动计算扣除限额,然后生成调整金额。你不需要手动去拆分哪些是油卡哪些是吃饭,因为税法只看你业务招待费的总金额。但我建议你平时做账的时候,在摘要栏里写清楚哪一笔是赠送油卡、哪一笔是餐饮招待,这样备查的时候能说清楚。
还有一个重要的事情,就是你得留好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究的是真实发生、合法凭证。你购买油卡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法凭证,这一点没问题。但你还得有证据证明这笔油卡确实赠送给了客户。税务局在查账的时候,一定会要求你提供客户的签收记录、赠送清单、内部审批单等资料。如果你拿不出来,税务局完全可以不认可这笔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你全额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我之前就吃过这个亏。有一年我们公司给几个大客户送了油卡,当时因为时间紧,我让销售经理直接在微信上说了一声,没有让客户签纸质单子。后来税务局来检查,问我凭什么证明油卡送出去了,我拿了个微信聊天记录,税务局说这个不能单独作为凭证,要求我补充客户签收单。我只好挨个联系客户补签,有的客户已经换人了,折腾了半个月才弄好。从那以后,我每次赠送油卡,不管是给公司还是给个人,都一定让客户本人签收,哪怕是电子签收,也得留个记录。这个习惯真的能救你命。
当然这个事情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不太一样,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你最好打12366确认一下你们当地的具体要求。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对业务招待费的凭证审核比较宽松,只要有发票和内部审批单就认。但有些地方的税务局非常严格,一定要客户签收单,甚至还要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所以你在操作之前,最好先摸清当地的口风,别等到被查了才着急。
另外,关于油卡赠送,还有一种情况是赠送预付卡,就是那种空卡,卡里没有钱,客户拿回去自己充值。这种情况下,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时间点不一样。赠送空卡的时候,因为卡里没有钱,客户没有实际消费,所以视同销售还没有发生。等到客户自己去充值或者消费的时候,你才需要视同销售。但实务中,绝大多数赠送的油卡都是已经充值的,客户拿到手就能用。所以你就按照我说的流程操作就行。
最后我再总结一下整个操作链条,方便你记。第一步,购买油卡,拿到品名为汽油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第二步,赠送客户,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账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第三步,增值税申报时,在未开具发票栏或开具普通发票栏填报视同销售。第四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向税务局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第五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A105000表第15行填报业务招待费,系统自动计算调整。所有凭证包括发票、签收单、内部审批单,缺一不可。
这个业务说复杂也不复杂,但它牵扯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每个税种的处理规则都在细节里。你只要在一个环节上出了岔子,后续的麻烦就是一连串的。我建议你建立一个业务招待费台账,把每次赠送的品名、金额、增值税处理、个税处理、凭证编号都记录下来,这样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直接拉一个表就完事了,不用再翻账本翻得头昏眼花。
最近很多地区都在推行全电发票,全电发票系统里红冲发票的操作跟传统税控盘差异很大,很多会计第一次操作的时候点错了按钮,导致发票状态异常,还得跑税务局去处理。我整理了一份全电发票红冲操作流程截图,从申请红字确认单到开具红字发票,每一步都有截图和标注,谁要就私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