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等,我给你写一下的

老师,请问一下,我公司残疾人员工,员工有残疾证,可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税收政策及优惠?麻烦郭老师解答一下
公司有聋哑人员工,有什么税务优惠吗?麻烦郭老师解答一下
退伍军人家属注册公司有税收优惠吗?是家属不是退伍军人本热,麻烦郭老师解答一下
老师早上好,麻烦问一下,雇佣残疾人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公司出租收厂房租金,25年没有收到租金也没有签订合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要不要交
老师好!请问管理会计是考的什么内容,什么时间报名的?
小规模这个月是不是只需要申报一个个税就行了?
数电发票怎么设置不含税单价打印只保留两个小数点
前任会计计提了个税,现在有的人已经离职了也发不了了,我如何处理?我如果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营业外收入的话,最后统计全年实际缴纳个税的情况下,这个税是不是就不正确了呀?如何处理
公司破产、清算、注销,到哪一步才算完结不用付任何责任
老师好,1月份的个税漏报了,怎么补呢
问下,卖家具的个体户老板现在和外面的人合伙开了个小的软床厂,问下现在卖了床有了收款,计入到流水账里面算什么
请问,3月30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节报工作。这个是什么?怎么做?
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和科目余额表上不一样是怎么算出来?根据开票系统合集出来的吗?
他有残疾证是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企业所得税 按照他的应发工资100%加计扣除 残保金 可以抵扣残保金 他个人的个税,我们这边是一年120000以内都是可以给他免的 这个有差异
有残疾证的,地区是上海
(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 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二)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 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老师,这个文件的贫困人口是包含了残疾人在内的是吗?
对的是的,包含在内的
好的好的,谢谢郭老师啦
不用客气,周末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