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 具体的什么问题?
请郭老师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其他人不要接,接了也请退回
请郭老师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其他人不要接,接了也请退回
请郭老师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其他人不要接,接了也请退回
请郭老师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其他人不要接,接了也请退回
请郭老师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其他人不要接,接了也请退回
#提问:老师: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超过一百万的,现在还有5%减半征收政策吗?
老师有个问题,股权登记日如果没有领到本次股利的权利,那它这个计算用不用➕上年股利D0 公式D0*(1+g)/(r-s))+d0
老师现在税务上申报的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是各个平台申报是吧,平台里店铺暂时不用报是吗
#提问:老师:求上海注册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的流程。
老师,我5月份工资做到9000个税是17,现在6月份工资也做到9000个税是120,怎么原因
民办养老院,增加医疗门诊及住院,请问如何做收入和成本
暖暖老师在吗?我们是加工厂,接受订单的时候,有的是委托方带料来纯加工的,有的是把原材料票开给我们,加工后开成品出去的,这两者报价上面有区别吗?
老师,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
老师,请问不小心转错钱给到供应商,后来供应商退回了。这2笔刚好对冲了。这样情况可不可以不做账务处理哦?
单位员工不愿意缴纳职工保险,但后期又怕她们辞职了申诉,会有补交的风险,怎么能避免这个问题呢?
郭老师好 1.图片显示的就是21年没有采集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吗? 2.如何知道在以前年度选择的是预扣预缴还是年度汇缴呢? 3.如果现在想更改申报2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B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申报的话,现在还可以做补充申报吗?
第一个21年不需要抵扣不用填写这个没有对错 第二个你选择有采集过的,点开看详情 第三可以补但是不一定能退税
郭老师好 1.上面第二个,点开看详情,点击修改就可以看到按月申报还是按年申报对吧? 2.上面第三个,现在是计划修改2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B表,想看一下老板当初的专项附加扣除是怎么申报的……如果他当初是选择年度扣缴的话,那么就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里面申报扣除对吗?
第一个对的是的第二个是
郭老师好 那请问如果老板21年选择的是按月,现在想修改成按年的,可以吗?
可以修改 你之前申报的数据能修改就可以
郭老师好 现在医院那边已经办理了离职,21年属于医院发生的,如果现在更改的话可以吗?
可以的 21年属于的可以的
郭老师,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为何要填在这里呢?不能做税前扣除吗?
郭老师,请接一下我的下一个问题
可以税前扣除呀,你截图我看一下 在调增项目里面吗?
如果是在调增调减里面,你不需要调整的,不用填写呀。
郭老师好,就是图片上标注的黄色的这两行不知道需要填写什么来咨询一下
纳税调整增加, 调整的不允许抵扣所得税的
郭老师,请问这两行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填写?
没发票的 或者多计提了折旧摊销的
郭老师好 请问图片中的住房公积金跟社保是不是都指的是计提的单位部分?
对的 是这个意思的
郭老师好 请问图片中的这三行是什么意思?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文件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