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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土地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5-03-25 10: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3-25 10:07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 20% 的免征;个人销售住房等暂免,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核实免征;企业整体改制等重组行为中部分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因国家建设等征收、收回或搬迁转让的房地产,以及转让旧房作公租房等且增值额未超 20% 的免征;合作建房有特定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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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10

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是不是针对的是面积不超过120平的?超过120平,即便增值额不超过20%,不免土增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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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13

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没有房屋面积方面的限制,与面积是否超过 120 平无关。 该政策主要强调的是旧房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以及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关系,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即可享受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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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16

但是有些说不超过120平才免,到底有没有这个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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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23

同学你好 这个得看当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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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24

老师,确实是有120平限制的,你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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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27

我查的2023年第70号文件没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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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31

国办发〔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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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31

过时了吗?我看的2008  24号也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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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32

老师,你看一下政策

老师,你看一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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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35

这个是不是应该看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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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36

那最新的是哪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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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36

就是2023第70号呢,你可以问问当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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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40

政策具体文件是几号?国税函〔2023〕70号?财税〔2023〕70号?国办法〔20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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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4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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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50

这条上面虽然没有列明,但是实际有没有144平以下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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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51

你最好是问问当地税局哦 12366问问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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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718 追问 2025-03-25 10:51

好的,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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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5 10:54

不用客气 以当地税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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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 20% 的免征;个人销售住房等暂免,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核实免征;企业整体改制等重组行为中部分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因国家建设等征收、收回或搬迁转让的房地产,以及转让旧房作公租房等且增值额未超 20% 的免征;合作建房有特定优惠 。
2025-03-25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第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023-05-28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第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021-11-09
你好 一般是涉及的 企业出售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税率为9%;简易计税(差额)征收率为5%。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全额)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差额)征收率为5%。 小贴士:企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以价款的0.5‰计算缴纳; 4、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企业所得税:按转让所得计算缴纳。 温馨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50%的比例减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023-05-28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全梳理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现将土地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三、个人互换住房的免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纳税人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的规定: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十、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被撤销金融机构用来清偿债务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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