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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港澳台自然人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参照财税字〔1994〕20号政策,**暂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 核心条件: - 企业需为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如台湾同胞独资或合资设立); - 台湾同胞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华侨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目前这个政策还在实施吗

2025-03-31 10:5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3-31 10:56

对的是的,这个政策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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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66 追问 2025-03-31 11:58

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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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31 11:59

这个政策还在使用,可以使用,正在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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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对的是的,这个政策还在
2025-03-31
这个政策还在使用有效,2024年税务局还回复了这一个问题。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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