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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教一个问题,例如2022年,公司按照1元/股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做了股权激励,当时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文享受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请问现在持股平台中,其中普通合伙人按照1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平台以外的公司员工(这些员工属于第二批股权激励的对象),请问本次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其中是否涉个税?还是第二批股权激励人员可以重新申请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2025-06-05 16:4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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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6:51

本次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101 号文,递延纳税政策下,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 20% 税率纳税。 第二批股权激励人员通常不能重新申请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因为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属于间接持股,不符合财税〔2016〕101 号文中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 直接持股的条件,不适用该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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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538 追问 2025-06-05 16:52

可财税2016(101)号文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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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6-05 16:56

我没看到说废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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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538 追问 2025-06-05 16:56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 直接持股的条件,不适用该递延纳税政策,这一条政策中哪里说明了直接持股持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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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6-05 17:00

财税〔2016〕101 号文第二条第 3 点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隐含直接持股要求: 条文逻辑:“本公司股权” 指员工直接持有企业股权,若通过持股平台,标的是平台份额,非 “本公司股权”,不满足条件 。 实务口径:多地税务答疑明确,间接持股(如持股平台)因标的不符,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侧面印证需直接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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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538 追问 2025-06-05 17:04

第二批股权激励人员为什么不可以重新申请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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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6-05 17:14

第二批股权激励人员无法重新申请递延纳税备案,核心原因是不符合财税〔2016〕101 号文的适用条件,具体看这两点: 激励标的要求:政策规定递延纳税适用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本公司股权” 。若通过持股平台,员工持有的是平台份额,并非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标的不符合。 备案主体与形式:递延纳税备案需以 “公司直接授予员工股权” 为前提 。第二批是 “持股平台转让份额”,属于间接持股交易,和政策要求的 “直接股权激励” 模式不匹配,税务机关会因架构实质不符,不予备案 。 简单说,101 号文的递延纳税是给 “员工直接拿公司股权” 的场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标的和模式都不满足政策,所以没法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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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101 号文,递延纳税政策下,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 20% 税率纳税。 第二批股权激励人员通常不能重新申请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因为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属于间接持股,不符合财税〔2016〕101 号文中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 直接持股的条件,不适用该递延纳税政策
2025-06-05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涉及三个纳税环节:一是股票的取得环节,二是股票的持有环节,三是股票的再售环节。对于员工以自身名义取得的股票,股票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股票的持有环节及再售环节,无论何种来源的股票,税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分析员工以自身名义取得股票的税务处理。 1.股票的取得环节 第一,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员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购入环节不涉及纳税问题。 第二,通过公司回购取得股票。若持股计划股票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取得,员工购买价等于公司回购价,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员工低于公司回购价购买股票,对低于回购价的差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亦兼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本文认为应参照财税[2005]35号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关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于员工购买价低于回购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通过资管计划购买,亦从业务实质的角度,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种取得方式是否涉税,亦取决于持股计划员工的认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90%。本文认为,若公司向员工的发行价遵循了上述办法的规定,则上市公司并未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若向员工的发行价低于上述办法的规定,低于规定价格的差额应视为上市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费用,员工对该部分差额计算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四,获赠的股票。取得环节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是实施赠予的股东,二是获赠股票的员工。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层面,并不存在将个人间的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本文认为无论受赠人的身份如何,对赠予方是不应征税的。 对于受赠股票的员工是否征税,实务中操作并不相同。从具体政策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但存在两个较为典型的地方性税政文件。一是广东省的粤地税函[2009]940号文件,二是河北省的冀地税函[2009]119号文件。两个文件对于个人无偿受赠股权都存在类似规定,即个人将股权赠予近亲属或具有供养赡养关系的人,对赠予方与受赠方均不征税。其余情况对受赠方以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股权价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税。实务中,亦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对受赠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是按其他所得征税。
2022-05-09
您好,稍等,尽快回复您
2023-06-08
学员你好,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现在要申报个税,一、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交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2021-11-18
你好,同学 确认递延所得税前提是会计和税法口径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就不确认的, 你这里如果未来税法不扣除,就属于永久差异。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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