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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和香港A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由香港A公司提供服务,合同没有约定香港A公司委托国内B公司给我们公司提供服务费,有约定指定国内B公司收款,委托收款通知书有写明国内B公司代收款并由B公司开发票,我们没有和B公司签合同,这样是否合理?

2025-06-12 18: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6-12 18:09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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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6-12 18:13

您好,‌委托收款需有书面授权(如委托书或三方协议),如果不是这样可能无效。 ‌如果B公司仅代收款但不是实际服务方,需确保发票与资金流匹配,避免税务争议。 ‌我们最好是补充三方协议或授权文件,明确B公司代收款及开票权限,留存付款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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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757 追问 2025-06-12 18:16

因为我们和A签了合同,可以A服务,A委托B收款,(A提供委托收款书)由A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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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6-12 18:19

您好,可以,收款可以用三方代收代付款协议 ,开票一定是跟合同和业务一致,不能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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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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