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方需处理完账务(如资产清查、损溢核销等)才能合并。营业外支出汇缴调增由被合并方在注销前的汇算清缴中完成。一般税务处理下被合并方需清算,特殊处理则通常不需。

老师我们公司成立了一个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税务报到时是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自己交企业所得税,增税税个税是吗?还有就是汇算清缴时需要和总公司合并汇算吗?
亏损母公司还没支付出去,但是现在不用把子公司的亏损额体现在合并报表上吗?不是应该要模拟权益法,把子公司的亏损并入母公司吗?我疑惑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投并没有实际到账,但是现在子公司发生亏损了,母公司要体现在合并报表上,该怎么调分录才能实现呢因为长投又不能冲成负数
老师好,想请教一下,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合并了一个企业,所有责权责务都由我 公司承担,现去催账合并公司欠款,当时是被合并公司开的,账上挂着欠款9500元,现付款方说没有发票,但我们已查到2018年已开给对方发票,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
吸收合并业务,我公司是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汇算清缴由哪个公司来做?帐上有需要调增调减的,合并到吸收公司嘛?这点不明白
老师,合并企业时,我是被合并的公司有营业外支出,这个支出需要汇算调出,合并时这个也要合并到合并公司对吗?还有被合并公司有弥补亏损,合并公司汇算调出这笔支出可以用被合并公司的弥补亏损吗?假如可以用是有限额的吗?我的问题多一点,麻烦老师给细谅解一下
老师好,请问我们公司向供货商采买5000万设备,然后设备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贷款给我们3000万元,直接付给了供货商,后面我们每个月付给租赁公司50万元,请问账务处理怎么做,我们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老师 先确认了未开票收入和销项税,后开发票,开票的咋入账?
请问房产发票认证的税额是否可以用来出口退税?
全年年终奖个税税率 几个档告知一下。
对公贴现资料清单: 1.公司章程(首页公章,多页骑缝章) 2.24年度-25年年财务报表(首页盖公章,多页盖骑缝章) 3.24-25年纳税申报表(首页盖公章,多页盖骑缝章) 4.近三个月其他行资金流水(首页公章,多页骑缝章) 5.贸易订单、销售合同(前三大上下游:首页盖公章,多页盖骑缝章) 6.对应发票(盖公章) (想问下第2和第3点在电子税务局可以下载出来是吗?财务报表是汇算清缴后的报表打印出来的是吗?如果是,现在是26年2月3号25年的汇算清缴还没做,要怎么提供?)
做企业内账,买的固定资产还做固定资产折旧吗?
老师,我们2月份放一个月,没有工资,是不是社保可以停一个月
收到主播转会费计入哪个科目?
请问,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是先从附表一至附表五开始填列,附表数据填列后,主表数据是自动生成的吗?
老师,请问因诉讼原因,租户租金打款到法院,我们公司有义务给他们开票吗?法院开的行政收据对方公司是否可以抵税?
如特殊税务处理,我被合并公司该如何处理
被合并方需先理清账务。汇缴调增由被合并方在注销前完成。特殊税务处理下,被合并方清查资产负债、处理所得税事项后结束旧账,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方承继,不缴清算所得税。
老师,我被合并方合并后,做注销处理,税务特殊处理,有汇缴需要调增的,是由我公司来注销调增吗
同学你好 对的,是这样
老师,别嫌我啰嗦,我就是想弄清楚了,无论是特殊处理还是一般处理,有需要汇缴调增的都是由我公司来做汇缴调增调减,不需要合并公司做汇缴处理对吗
没事,只要解决了就好 是的,理解正确
被合并方需先理清账务。汇缴调增由被合并方在注销前完成。特殊税务处理下,被合并方清查资产负债、处理所得税事项后结束旧账,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方承继,不缴清算所得税
但是老师说的这个怎么让我理解的是,特殊处理被合并方不需要处理汇算,由合并方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特殊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应在注销前完成汇算清缴相关调增等所得税事项,处理好资产负债后结束旧账。 虽然被合并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会由合并方承继,如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在规定限额内弥补,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合并方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被合并方仍需完成自身注销前的汇算清缴工作,只是无需缴纳清算所得税。
老师,特殊处理,就是我的公司有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说通俗一点就是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也没有票据),做营业外支出,汇算由我被合并公司完成调增处理
同学你好 对的,是这样
老师我完成25年汇缴工作,什么是无需缴纳清算所得税
没有利润或者预交完了
老师,假如我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是负数,也就是限额还能用吗? 还能抵被合并公司的亏损吗?
同学你好 是的 理解正确
老师,看下我问的还能用吗
同学你好 可以用的哦
老师,没明白,我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负数,再✖️国债发行最长时间利率的数据也是负数,那怎么抵扣亏损的所得税
如果净资产公允价值是负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那么计算出的亏损弥补限额也为负数。这种情况下,合并企业通常不能用自身盈利去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也就是说,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时,从公式计算角度看,不存在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无法通过该方式在合并企业进行税前弥补。但如果企业还有其他符合规定的亏损弥补方式,比如企业自身正常经营产生的亏损,仍可以按照一般的亏损弥补规定,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一般企业的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可延长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