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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老师为什么这个不对“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题目是一般保证,不值钱,时间就是2020年1月-6月30日的保证,我选择了我引号里面的,不知道为什么不对

2025-08-16 11:2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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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6 11:29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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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16 11:31

您好,根据《民法典》规定,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不含追加的100万元),保证期间至原约定的2019年12月31日(若未明确约定则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即2020年6月30日),因主合同变更未经丙书面同意,故保证期间不随主债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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