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合同、形式发票、外汇水单入账有风险,不能合规计入可税前扣除成本。需补充:1. 先到税务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取得缴税凭证(税前扣除核心依据);2. 留存海外仓服务明细(如仓储地址、货物清单)证明真实性,否则可能面临税前列支调增或处罚。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公司和另外两家公司共同注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因前期合资公司未注册完成,发生的业务由我公司代为支付资金,涉及到合同及开票的业务也以我公司名义操作,现存在收到对方发票款及开具出去的发票款项都未结清,但领导要求我公司把相关债权债务全部移交合资公司,由他们自己处理,这样的业务我们应该有什么资料来做财务转移支撑?需要怎样完善财务手续?
属于外贸公司,出口业务性质(免退税),请问下张老师这种类型业务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哦, 国外要的一批商品,,找的一家供货商负责直接出口商品,单独和国外结算货款, 运费货代这块,我们找,我们负责在国内联系货代公司,我们公司代垫海运费这些货代费用,货代公司开普票给我们(发票是免税的,抬头是我们公司的名称), 收汇运费的时候我们会多收一点,比如一笔货代费用了100元,我们也代垫了100元,后面国外给我们支付了150元。我们应该交哪些税金,我们这边是做无票收入嘛,按差额50元缴税还是按150元全额缴税
甲公司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一家海外控股公司,其主营业务是从海外市场上采购航油,然后通过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公司以及它的下属公司和关联公司将航油出售给中国国内民用航空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甲公司在取得中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保值业务。在此期间,该公司总裁陈某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2003年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同国外多家银行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陈某买了“看跌”期权,赌注每桶38美元,没想到国际油价一路攀升。2004年10月以后,甲公司所持石油衍生品盘位已远超过预期价格。根据合同,每桶油价每上涨1美元,甲公司要向这些银行支付5000方美元的保证金,结果导致甲公司现金流量枯竭,实际损失和潛在损失总计约5.5亿美元。事实上,陈某这种石油期权投机交易,其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公司是明令禁止的。国家有关法规如《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等都明确规定了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市场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不能进行投机业务。然而,甲公司从事以上交易时,一直未向中航油集团公司报告,而且中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直到保证金支付问题难以解决、经营难
目前企业是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的,但目前公司发放方式是国外总部公司拨款给国内另一家与我们都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通过私人账户转账。个税只有法人信息零申报。公司目前对外是无员工存在的,工资这些都无法入账。我们以后就是转到公司公户发工资,这些工资成本是不是也无法追溯入账呀?因为涉及问题太多了,个税,社保,还有工会经费问题,有没有好的处理方式推荐?另外法人在账面上是有体现差旅费的,这会不会有什么风险,税务局会查询法人为什么有差旅却没有工资?另外公司账面有业务,收入成本是有的
公司员工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但目前工资发放方式是国外总部公司拨款给国内另一家与我们都没有关系的代理公司,代理通过私人账户转账。个税只有法人信息零申报。公司目前对外显示是无员工存在的,税务纳税申报工资也是0.工资这些都无法入账。我们以后会转到公司公户发工资,这些工资成本是不是也无法追溯入账呀?因为涉及问题太多了,个税,社保,还有工会经费问题,有没有好的处理方式推荐?通过私户发的工资,社保员工自己缴纳的零活就业,追溯入账是不是有风险可以签什么协议规避掉这段时间的风险。不是劳务派遣,不是劳务派遣,别从这个角度回答。另外我们公司目前没利润,赚的钱必需付给国外
有个问题我想咨询您一下,就出差旅行社代订机票的问题,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我在网上查阅资料,其实旅行社也是可以开具电子行程单的吧?如果我们仅凭旅行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入账,是否合规呀
老师,运输企业,货车平台找车交的会员费是计入成本还是管理费用
按年申报营业账簿的印花税,1月收到投资款 烦回复以下: 1、当月计提,还是等到12月计提印花税 2、于次年1月申报期缴纳印花税
留抵欠,26年还可以吗?
郭老师,郭老师在吗可以解答问题吗
老师您好!请问劳防用品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账税额吗?
请教下,股东借款给公司用,现在还款还要给股东利息,股东取得的利息是不是要交增值税1%,利息红利所得20%的
如果两个单位之间往来,多数是快递邮寄货物的形式,这种物流模式如何留痕
请问老师,建筑服务劳务费还能开么?
@朴老师 早上好 问题请教的
但是我是支付方,又是产生在境外的服务,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同学你好 不需要了
老师,能说清楚一点吗
我需要怎么做算合规,可以税前扣除成本
你公司支付美国公司的海外仓服务费,若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境内应税行为 。 成本入账方面,合同、形式发票和银行转外汇水单可作为入账依据,但需留存如美国公司营业执照、服务说明、物流轨迹等业务真实性的辅助资料。同时,要确保该服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以满足税前扣除要求 。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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