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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中,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已售房产,税局会核定售价,这个价格明显偏低,是怎么认定的?偏低多少算明显偏低?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2025-08-30 15: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8-30 15:38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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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30 15:41

您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局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主要看你的卖价是否低于同期同类房产市场价的30%且没正当理由,比如某小区市场价10000元/平方米,你卖7000元/平方米(10000×70%=7000元/平方米)就算明显偏低;正当理由包括法院判决价、公开拍卖价、政府定价或政策性回迁房价等;如果被认定明显偏低又没正当理由,税局会按你近期同类房产均价、其他纳税人同类房产均价或成本加合理利润(成本×(1%2B成本利润率))来核定售价;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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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08 追问 2025-08-30 16:04

这个30%有具体文件规定吗?我只记得酒类消费税售价偏低是按这个30%的说法。 但是销售房地产售价偏低30%这个标准不知道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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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30 16:10

 您好,关于房地产售价偏低30%这个标准,确实没有全国统一的明确文件规定,这个比例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实践操作和部分地方性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但没有具体量化标准。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提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部分省市如贵州、广西等在地方性文件中确实采用了30%作为判断标准,但并非全国统一规定。而酒类消费税的30%标准则明确体现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效力。所以房地产售价偏低的30%更多是行业惯例和地方实践,而非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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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08 追问 2025-08-30 16:13

多谢了,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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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3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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