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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设备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额为10000元,税额为1300元,并随同价款收取运费109元,同时开出一张普通发票; (2)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分别为每件200元、22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60元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 (3)将自产的一批产品200件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市场售价为每件400元。 本题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和9%。请问,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多少?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计税销售额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B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售额C还本销售方式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D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不用核算销售额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为企业库存产成品销售业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月商品每件平均售价为18.5元,单价为不含税价格),要求计算销项税额。(1)销售给甲公司某商品50000件,每件售价为18元,另外收取含税运输费5450元。(2)销售给乙公司同类商品15000件,每件售价为20.5元,交给A运输公司运输,代垫运输费680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3)销售给丙公司同类商品650件,每件售价为11元(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显偏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具体金额按照土地、房屋的不同情况而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老师,第3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是不是不包括在第3条里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老师,第3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是不是不包括在第3条里
我想咨询固定资产的问题 比如我买了一个固定资产120万提10年折旧一年提12万 一个月提1万 ,本年已经提12万,然后我选择在会算清缴一次扣除剩下部分108元。 问题一:108需要在会计上做会计分录吗? 问题二:108以后年度还做会计分录每年还能提12万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这12万还在季度企业所得税中费用体现吗?季度利润表还体现在管理费用吗?如果体现是不是在次年汇算中还需要调增? 季度资产负债表还体现吗? 问题三:比如买了个电脑计入10000万我当月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做对吗?还需要编辑企业所得税中的固定资产表吧!对年度汇算清缴有影响吧,费用认可不?
这个第6题这句话是对的?
老师,收到货款订金,记账凭证后面只放银行回单和合同吗?然后过几天收到尾款,如何在做凭证?
请问下给学校食堂提高蔬菜配送的企业是属于什么行业?
解析中红色的100哪来的
租赁结束后恢复最初状态的复原费计入使用权资产,这个使用权资产后续要折旧吗?
员工借款可以从公户打钱吗
老师,ⅹ中心剩余收益=EBⅠT-平均经营资产ⅹ最低投资收益=108000-900000*10%,不是18000,为什么36000?
老师,ⅹ中心剩余收益=EBⅠT-平均经营资产ⅹ最低投资收益=108000-900000*10%,不是18000,为什么36000?
老师,就是我们景点合作,我们是代收代付导游的提成,然后我要用公户把导游的提成转给导游,导游给我的卡是社保卡,我给他社保卡里转账行吗
您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局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主要看你的卖价是否低于同期同类房产市场价的30%且没正当理由,比如某小区市场价10000元/平方米,你卖7000元/平方米(10000×70%=7000元/平方米)就算明显偏低;正当理由包括法院判决价、公开拍卖价、政府定价或政策性回迁房价等;如果被认定明显偏低又没正当理由,税局会按你近期同类房产均价、其他纳税人同类房产均价或成本加合理利润(成本×(1%2B成本利润率))来核定售价;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
这个30%有具体文件规定吗?我只记得酒类消费税售价偏低是按这个30%的说法。 但是销售房地产售价偏低30%这个标准不知道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您好,关于房地产售价偏低30%这个标准,确实没有全国统一的明确文件规定,这个比例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实践操作和部分地方性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但没有具体量化标准。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提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部分省市如贵州、广西等在地方性文件中确实采用了30%作为判断标准,但并非全国统一规定。而酒类消费税的30%标准则明确体现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效力。所以房地产售价偏低的30%更多是行业惯例和地方实践,而非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
多谢了,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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