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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请问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025-09-02 15:2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02 15:25

不享受的,直接按20%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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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10 追问 2025-09-02 15:29

好的老师,有哪些相关政策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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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2 15:30

就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投资分红,直接按股息红利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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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不享受的,直接按20%交个税
2025-09-02
同学,你好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5-09-02
2021年7月我司创业板挂牌上市,2022年进行股票分红,减半征收。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2-05-31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所以,取得分红,合伙企业不缴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税。
2021-07-23
按照股息红利20%计算个税在分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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