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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中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尽出资义务的区别

2025-09-06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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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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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6 12:21

在中级经济法中,未尽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形。 未履行出资义务:指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一分钱也没有交,比如股东承诺以货币出资,但到期后却未将任何款项转入公司账户。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指股东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全面地履行出资义务,例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元,实际只出资了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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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属于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包括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法律依据】《公司法》(1)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3-10-26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限制该股东部分股东权利、追究该股东的违约责任,可以协商将未出资部分股权转让,或者按法定程序做减资处理,如果该股东想退出公司,可进行股权转让。
2022-08-15
同学你好!我可以用通俗的话解释一下”出资不实“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吧
2023-10-26
您好,认缴多少就是股东要承担的责任是多少,现在没有实缴,公司有债务,没实缴的股东就要拿钱出来嘛, 这也是为什么公司不会把注册资本设很大,有限责任公司,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4-05-07
您好,对的,过了这个时效是不受理的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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