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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能控制合同设计和实际履行的前提下,“SaaS / 远程技术服务模式 + 日方在中国不构成常设机构(PE)” 一般是双方综合税负最低的结构。 原因:按中日税收协定,这类“技术服务收入”可以按营业利润处理 → 中国不扣预提所得税 0%,只剩下中国这边对进口服务的增值税(通常 6%,还能抵扣),日方只在日本缴本国企业所得税。 上面这话是什么意思

2025-11-13 14:3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11-13 14:34

用远程 SaaS / 技术服务模式,让日方在中国不构成常设机构,中国只收 6% 可抵扣的增值税(无预提所得税),日方仅在日本缴税,双方整体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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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415 追问 2025-11-13 14:38

意思是说日方在中国不设机构+这个远程技术服务模式,在中国只收 6% 可抵扣的增值税?那这个报税是哪个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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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13 14:41

中国仅征收 6% 可抵扣增值税,由你方(购买服务的中国公司)代扣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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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远程 SaaS / 技术服务模式,让日方在中国不构成常设机构,中国只收 6% 可抵扣的增值税(无预提所得税),日方仅在日本缴税,双方整体税负最低。
2025-11-13
你好: 如果实在无法享受进项税扣除,那就把业务模块分拆。使用多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享受小规模较低征收率。不过不能给税局说。
2020-12-03
你好同学,请问咨询什么问题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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