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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有软著,然后给对方开发票,开具的服务费是享受即征即退的,另外还有一些设备,对方要求销售按明细开票,请问,销售这部分设备也享受即征即退吗?还是按照正常销售业务?
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当月不含税的总销售额是200万,其中销售软件不含税收入80万,专用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9万,那么本期即征即退税额是()万元呢
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当月不含税的总销售额是200万,其中销售软件不含税收入80万,专用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9万,那么本期即征即退税额是()万元呢
老师好,我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符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之前开的发票是软件名称,也办理过退税。这次对方企业要求开发票要开软件明细,是软件的子系统。如果开明细怎么办理退税?
请问老师,软件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开的发票内容、软件所有权等有什么要求?
您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嵌入式软件);进口软件经实质性本地化改造后销售也可。须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增值税即征即退不设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要求,研发费用占比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退税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3%。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软硬件合计销售额−硬件销售额(硬件按同类价或成本×(1%2B10%)确定)。进项无法划分时按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进项不得分摊,需备案且一年不变。随同销售的安装、维护费可享,交付后单独收取的不可享。委托开发取得著作权的不符“自行开发”条件,不得享受。已享即征即退的不得同时享留抵退税,缴回后可切换,36个月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