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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1职工薪酬那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应付职工薪酬贷方1-9月累计数,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借方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部分,这里面还包含去年12月份的工资,也需要算在内是吗
老师你好: 1、福利费并入了工资薪金申报了个税,那申请季度所得税报表中”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包含这个福利费吗. 2、“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取数是取12月-8月还是1月到8月的,工资都是下月发上月的
企业所得税报表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这个是填写工资薪酬的借方,但是申报未按照个税收付实现制来申报,这个借方包含1月发放24年12月份工资。但是12月工资实际是在12月个税所属期申报的,这种也是填借方全部数字吗?
老师,有关季报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填写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这一个明细目的2025年1~9月份的借方累计数字,是否需要去剔除2015年2月份发放的2024年12月份的工资呢?还是这个数字要包括在里面。
老师,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了,要填入职工薪酬,第一栏已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包含员工福利和工资和社保的计提数吗?也就是科目余额表的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数? 第二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填入科目余额表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二级科目职工薪酬的借方数吗?今年1月发去年12月工资,包含去年12月份的实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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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中,“职工薪酬”栏需填两项: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应付职工薪酬”各明细科目(工资、福利费、社保等)本年累计贷方发生额(即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全部职工薪酬); 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仅填“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本年累计借方发生额(即实际支付的应发工资,含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不含企业承担部分及其他职工薪酬)。 2. 若12月工资次年1月发放,季度申报的“实际支付数”不含12月工资,比个税系统(含12月)少一个月数据,属正常情况。 3. 比如1-12月共发12笔工资,季度申报“实际支付数”=1-11月支付额(11笔),个税申报数=1-12月支付额(12笔)。 4.支付12月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此笔在次年1月做,故当年季度申报不体现)
我们12月计提数是在1月份进行发放。但是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余额是计提数。有余额的。一月份发放了十二月份的工资以后进行了申报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季报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它是系统自动带出来的科目,它和个税系统的科目是不一致的。个税申报系统一月份申报的是?去年1~12月份工资,薪金合计数
月份发放了去年12月份的工资,不是就应该报个人所得税?里边的取数是不是要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边的数是一致的呀,但是永远差一个月呀。且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它是有余额的。合理吗?
权责发生制,我们账里也是25年1-12月数据,哪里不一样呀
老师,我把我的那个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职工薪酬的部分,还有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部分。还有本期的财务报表应付职工薪酬给你截了个图,你看一下逻辑关系对不对?
老师,这是1月初报的12月的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的合计数308131.这是发了工资才报的个税。我的个税上边这个308131这个数应该和实际发放数应该是匹配的呀。实际发放数是自动取过来的,正好少一个月。现在弄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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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用考虑这么复杂哦,我们只看科目余额表的应付工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个税申报是其实就是应付工资的贷方发生额 2025年10月起按新版报表填,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第一栏)是2025年1-9月“应付职工薪酬”贷方所有明细累计数,填报企业会计核算中计入成本费用的全部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企业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等;“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第二栏)仅填2025年1-9月“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部分,即工资条上的应发工资金额,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但不包括企业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也不包括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其他职工薪酬项目。 第一栏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计入成本费用的全部职工薪酬,是一个全面的、会计核算口径的金额;第二栏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部分,是一个具体的、实际支付的金额。通常情况下,第二栏的金额会小于或等于第一栏的金额,具体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然后第二行与个税申报的工资相比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我这个不考虑社保也没有福利费,纯属的工资,请问我上边的表格填写对吗
您好,上面看不出来,您导出科目余额表期间是1-12月,还有季度申报那个表,我们一起来核对 下
如果把科目余额表和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我发给你了,麻烦你帮我看一下这个数字填的对不对。
您好,数据填的是正确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