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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司是国内的贸易公司,现有一个国外客户,需购置设备,正常来说,我司是可以直接签署合同,国外客户作为买方,我司有出口资质,可以直接出口。但由于年成交量、利润过高,老板决定让客户先跟香港的外贸公司签署,然后香港公司再跟我们签署合同,把大部分利润留在了香港公司,由我们公司负责出口,但香港公司资料上跟我们的老板没有任何明面上的关联,请问这种特意转了一个贸易公司来操作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2026-02-28 11:2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2-28 11:27

你好,我们报关到香港那个单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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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65 追问 2026-02-28 11:27

不是,我们公司报关,直接出口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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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2-28 11:28

那不可以的,报关单的收货人必须是付汇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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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65 追问 2026-02-28 11:30

好的,那其实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说是很明显的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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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2-28 11:31

是的,报关金额少了,收入少,企业所得税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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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65 追问 2026-02-28 11:31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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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2-28 11:31

不客气祝你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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