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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我公司的产品发去做样品了,这些样品以后也不收回来,这要视同销售。 我小规模纳税人按1%来交税,产品成本40元,税额=40*0.01=0.4,所以售价=40.04? 分录: 借:销售费用(样品成本+销项税额)40.4贷:库存商品(样品成本)4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0.4 分录是没有确认收入的,那我申报增值税的的时候没有这部分的收入,相应的税额0.4也不会出来,那我该怎么申报增值稅?

2026-04-26 16:1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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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21

学员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将产品用作样品且不收回,在税务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但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您的核心疑问在于: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务上需要申报销售额和增值税,二者如何衔接。 一、核心结论 您的理解和会计处理基本正确,但销售额的计算有误。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税额时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基数。因此,您需要先确定一个合理的视同销售价格(不含税),再用它来计算税额,而不是直接用成本计算。 二、具体分析与操作步骤 1. 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关键步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2B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通常为10%)。 对于您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1%): 最佳实践:如果有近期同类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应优先使用该价格作为不含税销售额。 常见做法:如果无近期售价,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则: 组成计税价格 = 40元 × (1 %2B 10%) = 44元(此为不含税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额 = 44元 × 1% = 0.44元。 您的计算方法误区:您用成本40元直接乘以税率,这混淆了成本和不含税销售额的概念。正确的逻辑是:先确定销售额(如44元),再计算税额(0.44元)。 2. 修正后的会计分类 假设按组成计税价格44元作为视同销售的不含税销售额。 借:销售费用 44.44 贷:库存商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4 分录解读: 销售费用 44.44元 = 样品成本40元 %2B 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0.44元。 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因为这是无偿赠送,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 增值税申报操作 这是您最关心的问题。虽然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务上必须申报这笔视同销售。 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您需要将这笔视同销售的不含税销售额44元,填入申报表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相应栏次(例如,适用1%征收率的栏次)。 税额计算:申报系统会根据您填写的销售额44元和征收率1%,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0.44元,并体现在申报表中。 会计与税务的差异:这属于正常的税会差异。会计账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计提了0.44元税款,申报表上申报了对应的销售额和税款,两者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勾稽一致。申报缴纳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即可。 三、重要注意事项 价格确认:务必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视同销售价格,避免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被税务机关核定调整。 成本结转:样品的成本(40元)应从库存商品中转出,计入销售费用。 政策依据:您的处理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精神,即按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计入相关费用(如销售费用),同时不确认会计收入。 总结 您的核心操作应是: 合理确定视同销售的不含税销售额(如44元),而非直接用成本。 按正确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额(44元 × 1% = 0.44元)。 按修正后的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实填报该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和税额,完成纳税申报。 这样做,您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就能正确衔接,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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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小规模纳税人外购样品用于寄样或拍摄: 采购时:借 “库存商品”(价税合计),贷 “银行存款” 等 领用时分录:借 “销售费用 - 业务宣传费”,贷 “库存商品” 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因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直接按成本结转即可。
2025-07-31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哦
2022-09-08
借销售费用15000×1.01=15150 贷库存商品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 安这个
2026-01-13
你好,你直接反方向冲点也可以,负数冲点都是可以的,然后没有跨年。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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