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昌盛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20×1年12月1日,与A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昌盛公司为A公司建造安装一部电梯,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规定,昌盛公司在合同签订5日内预付商品价款(不含增值税)的30%,其余价款将在昌盛公司将商品运抵A公司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支付。昌盛公司于20×1年12月5日收到A公司预付的价款180万元,并将商品运抵A公司。至20×1年12月31日,估计完成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2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该电梯的实际成本为380万元。(2)20×1年12月10日,销售给B公司一台设备,销售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万元,昌盛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B公司,B公司已开出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3个月。由于B公司车间内放置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昌盛公司同意,设备待20×2年1月20日在予提货。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16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昌盛公司有关的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180 贷合同负债 18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80 贷 存款 380 借合同负债180 应收账款 420%2B600*13%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600*13% 借 应收票据 33.9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0 应交税费 3.9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6 贷 库存商品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