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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为饮料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已经按照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70万元,2020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企业201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1)投资收益中含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2)企业2019年10月购进一台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当月投入使用。12月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汽车一辆,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45万元,企业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3)营业外支出中包括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50万元、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30万元,直接向某农村小学捐赠20万元,向本企业困难职工直接捐赠5万元,自然灾害净损失30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4)企业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185万元、给客户的回扣费用5万元(无法提供合理票据);企业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65.5万元、研发费用50万元。(5)2019年向境内某居民企业(非关联方)支付借款利息支出48万元,该笔利息的借款发生在2019年1月1日,借款金额530万元,约定借款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