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自然灾害是属于非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2020-08-18 21:4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8-18 21:41

你好,自然灾害是属于非正常损失,也是属于非常损失

头像
快账用户8359 追问 2020-08-18 21:43

那怎么区别非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8 21:44

你好,非常损失就是非正常损失的意思

头像
快账用户8359 追问 2020-08-18 21:47

之前老师不是这么说的哦

之前老师不是这么说的哦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8 21:49

你好,请看图箭头指向的地方。水灾也属于自然灾害啊

你好,请看图箭头指向的地方。水灾也属于自然灾害啊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自然灾害是属于非正常损失,也是属于非常损失
2020-08-18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2023-04-27
你好,同学,属于非正常损失。祝您学习愉快,如果满意请留下五星好评,谢谢
2023-10-15
学员你好,自然灾害是非正常损失
2022-07-06
同学,你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是不包括自然灾害的。
2022-04-30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