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个是可以的,可以全额扣除

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吗谢谢
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吗谢谢
个人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对吗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按纳税所得额的30%在税前扣除,对吗老师
老师好,自然人向机构捐赠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吗?
老师,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今天有个供应商竟然给我们开的是专票,我知道专票怎么入账,按普票全额计入成本,我担心的是税务系统中专票一直在没有进行抵扣,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红冲以前季度的发票,是冲减本期销售额,还是更正以前季度的销售额
@董孝彬老师 我们公司做了法人变更,现在怎样以新法人身份进去公司电子税务局
老师,银行卡要是过期了咋办?还能用吗?里面的钱能取出来 吗?
老师我想问下增值税进项退税要什么条件?
老师请问申请信用等级重新评级,直接判D因素已经解除,一般多久能完事?
请问个体工商户中隶属关系选什么呢(市、区?)
老师,晚上好,我们是房地产公司,前面收到的预收房款都按3%预交增值税、附税及土增税,但是从5月份开始我们收到的预收账款因公司资金紧张都没有预交税款,10月份我们结转了部分收入,现在报税时预交3个点的税时,怎么计算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吗?还是要把结转的那部分减去昵?
老师你好,我咨询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老师 我们有个订单是定做的机器 合同84000 客户付了42000的预付款 现在机器达不到要求 客户退单了 但是预付款我们只退21000 那剩下的21000我们要开票给她们要怎么开呢
对于个人捐赠的行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诸多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哪些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呢? 一、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三、符合条件的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教育事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地震灾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