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学理上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已有明确的定义。《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两条规定分别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成立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区别: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债务的转移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怎么区分
(1)债权全部转让,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权利由新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新债权人间存续 (2)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债权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间存续。 请问(1)和(2)什么意思?自相矛盾吗?请举例说明?
请问债务人将其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如经债权人同意或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第三方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应该分别如何追偿债务呢?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记得有一题说的是,债务人说债由第三人承担,债权人同意,后来第三人不付,责任还是找第三人,不找债务人。这个怎么区分啊
老师:这题是不是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违约,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找到第三人,等债务人承担完后,他再去向第三人追偿?
四流一致是指哪四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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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店面牌匾名称和工商登记名称不一样可以吗
老师您好。这个检验期的顺序是否有误呢
是不是当月所有人工分摊到库存商品和半成品中,半成品即使不盘点,估算半成品的人工;;不管用定额成本或者把当月人工完全分摊到库存商品(按半成品和完工产品数量比列),这两种方法都行啊,只要每月不留人工成本差额,这两种方法都可以啊?
今年4月份成立的公司今年6月份需要做工商年报吗?5月31号前需要做汇算清缴吗
上面算出来的5和下面的(60-40)不重复吗,我怎么感觉行政管理设备的折旧在这个答案中算了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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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扣职工电费怎么做账?这部分代发工资的人员社保挂靠我们分公司的,对方工资先打入我们私账,我们总公司再打入分公司去代发工资和扣社保。 这时候要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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