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完全转出去了 第二种就是我和你约定,第三个人执行,当然债权债务不变

(1)债权全部转让,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权利由新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新债权人间存续 (2)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债权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间存续。 请问(1)和(2)什么意思?自相矛盾吗?请举例说明?
原债权债务人是双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债权人(让与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请求债务人(受让方)抵消债权是合法的?三者之间是存在两个不同合同关系呀?
民法典520条第三款,“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假设A是债权人 B C D为连带债务人 债务为9万 情况一,若 A 欠 B 3万元,此时抵消之后,A还享有6万元债权,对法条中“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这个“其他债务人”如何理解? 此时就这余下6万元,A是否能继续向B主张,还是说此时只能向C D两人主张债权了? 应该能向B继续主张吧。 还是说法条规定的情形是情况二,A直接欠B 9万元,或者更多,此时A把对BCD的债权转让给B抵债了,此时 债权债务同归于B,B扣除自己原本作为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数额后,对其他债务人CD享有剩余的连带债权。 这么看来 情况二对应的是第三款的混同 情况一对应的应该是520条第一款的抵消,不适用第三款的内容吧
3.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让与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20综)可见,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我国立法采取让与通知原则。但该原则是对一般债权而言的,不排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交易惯例的情形。如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即无须通知债务人。 4.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及其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并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3)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债权人让与人在其让与的债权范围内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6)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让与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20综)可见,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我国立法采取让与通知原则。但该原则是对一般债权而言的,不排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交易惯例的情形。如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即无须通知债务人。 4.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及其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并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3)债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债权人让与人在其让与的债权范围内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6)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老师老板开的金盈首饰3万,不做作可行,如果做账,是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吧
董孝彬老师好!请教您。基本户转款到一般户:借:银行存款(一般户)1000 货:银行存款—基本户1000 一般户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一般户1000 货:银行存款—基本户1000 对吗?我感觉不太对
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方公司把成本票开了,收入没打进公户的我公司都没开票,导致成本大于收入,那这样子的话就亏损呗?还是药做个无票收入?但是做无票收入公司公户又没收到钱该怎么办?
如果说消费税收入的80%乘以0.05得到的是首饰的消费税,那么这个收入是含增值税的吗
老师,我们公司运营的客车要缴保险,需要我先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减免车船税,这个要怎么操作?
老师,你好,咨询个问题,是这样的,新农投公司还有给总包中标公司旌旗工程款没有结算,现在旌旗公司被很多其他公司投诉 ,很有可能被法院执行,现在旌旗分包商投诉到新农投要没有收到旌旗的款,现在新农投想想签个委托支付协议想款直接打给分包,这样可以吗?发票还是旌旗开给新农投,就是付款单位是旌旗的分包公司,这样有没有风险,能不能操作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做收入,计税科目理论上是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我可以像一般纳税一样,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_销项税额吗。
想咨询下:2021年的亏损,最多可以留到明年使用,对吗?
公司现在有很多进项发票,有税率1,6,13的专票,有买车,原煤,保险,咨询服务的发票,我怎么算出来我能开出去多少原煤的发票?
老师,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做账分录都给我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