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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2019年3月,公司经“招拍挂”以24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2)自2019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50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4000×(1+5%)=25200万元,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最后5010没看明白为什么 这么计算啊

2020-09-22 19:4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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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21:25

你好,同学。 开发费用,是按单独利息 费用%2B(地价%2B开发成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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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608 追问 2020-09-23 09:21

是这个公式对吗,单独利息费用+(地价+开发成本)*5%。另外一种是。不单独的利息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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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9-23 09:38

是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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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608 追问 2020-09-23 09:39

前面的我明白意思,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后来又 用(地价+开发成本)*20% 呢,20%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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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9-23 09:41

这是加计扣除,和前面 不一样的一个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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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608 追问 2020-09-23 09:43

只要是遇到这种题目,正常情况下这个20%都要扣除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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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9-23 09:56

是的,房产企业,还有扣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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