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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这儿一户纳税人是2018年成立的,但是一直到2019年11月才有了销售收入,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1月的收入占比大于50%,这个纳税人19年能享受加计抵减吗?20年呢?

2020-10-14 11:1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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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3:06

你好 可以享受的 20年看1-3月份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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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享受的 20年看1-3月份的收入
2020-10-14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21-09-18
你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的。
2021-06-15
1月份报的所属期12月份的个税,所以是累计1-12月的
2019-11-13
你好 ;  生活服务的话 ; 你就选择21年 ; 因为22年没有新政策了。 原来的政策是21年12月末就截止了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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