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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17周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国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2020-12-2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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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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