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你具体要咨询什么?

房地产企业留抵进项税额退税的文件是几号文件?
房地产增值税土地成本抵件的文件
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吗?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政策
国有企业房产划转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参照的政策文件是哪一条
#提问#老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依据的文件是哪个?
营运资金长期负债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流动资产是 - 4429596.21 , 流动负债 3393394.73, 长期负债以“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负债数据填,非流动负债为0” (- 4429596.21 - 3393394.73 ) / 0 = 0 这个计算对吗?结果是等于0吗?
老师,请问左上角第一个单元格“年”上面的筛选箭头怎么去掉?
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名称,如果和提单上不一致,影响退税吗?
老师,请问一下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因某些原因,A公司无法付款,A公司提出由我司开票给B公司,并由B公司转款给我司。如果以A公司写一个委托B公司付款的委托付款书的方式,可行不?
老师您好,公司营业执照纸质的会显示股东名称吗
老师您好!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我帐上计提的第三季度增值税是5478.47元,10月实际交了5412.82元,帐上多计提了65.65元,这个10月我可以直接少计提这个差额吗?还是说要另外红冲?怎么做分录?
老师,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分录怎么做
公司有抖音号,投流费怎么写分录合适,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我们国企基层工会2023年 1.借 职工文体活动支出14500元 贷 银行存款14500元 现在2025因超标准支出退回来 我现在应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2023年已结转)2.还有一笔是2023年全年累计发放职工福利超17000元现已收回 这次分录如何做账
账上有未分配利润5万,未实缴,请问下做股权转让怎么比较能合理避税?
房地产拿地成本如何扣除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现为9%)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